1)消防水箱
①常高壓給水系統的建筑物,如能保證最不利點消火栓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水量和水壓,可不設消防水箱。
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的建筑物,應設消防水箱、氣壓罐或水塔。
②高層建筑采用高壓給水系統時,可不設高位消防水箱;采用臨時高壓給水系統時,應設高位消防水箱,水箱的設置高度應保證最不利點消火栓靜水壓力。當建筑高度不超過100m時,最不利點消火栓靜水壓力不應低于0.07MPa;
當建筑高度超過100m時,不應低于0.15MPa。
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增壓設施。
②消防水箱應儲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與其他用水合并時,應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術措施。除串聯消防給水系統外,發生火災后由消防泵供給的水不應進入消防水箱。
2)水泵及配管。
消防水泵機組應由水泵、驅動器和專用控制柜等組成;一組消防水泵可由同一消防給 水系統的工作泵和備用泵組成。同一泵組的消防水泵型號宜一致,且工作泵不宜超過3 臺;多臺消防水泵并聯時,應校核流量疊加對出口壓力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