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1號,簡稱第31號部令)第十七條規定,現將各考區對2017年10月進行的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中已認定違紀違規考生的考試違紀違規行為擬處理意見公告如下,考生如對所認定的違紀違規事實存在異議,可在公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各考區陳述和申辯。逾期未陳述申辯的,將依法依規作出正式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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