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下發之日(1996年8月26日)前,已受聘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理論與相關法規》和《建設工程技術與計量》兩個科目,只參加《工程造價計價與控制》和《工程造價案例分析》兩個科目的考試。
1、1970年(含1970年,下同) 以前工程或工程經濟類本科畢業,從事工程造價業務滿15年。
2、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經濟類大專畢業,從事工程造價業務滿20年。
3、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經濟類中專畢業,從事工程造價業務滿25年。
上述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或學位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或學位,從事相關工作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規定學歷前、后從事該相關工作時間的總和,其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當年年底。
按照原人事部《關于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和原人事部、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關于向臺灣居民開放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78號)有關要求,符合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和臺灣居民參加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在報名時須提交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從事相關工作年限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明等材料,臺灣居民還須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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