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統一注冊造價工程師編號、執業印章制作樣式等有關規定的注冊證書的通知
建標造函[2008]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司函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國務院有關部門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初審機關:
根據《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的規定,為加強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執業印章的管理,現將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的編號、執業印章的制作樣式等有關規定的通知印發給你們。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為了做好本《通知》與建標造函[2001]50號文的銜接過渡,對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執業印章仍在有效期內的,可繼續使用,但在此期間辦理涉及證書、印章變化手續的(如跨省級或部門變更、延續注冊等),應按本規定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