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造價工程師證書如果注銷了能恢復嗎?
答:《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冊機關辦理注銷注冊手續,收回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作廢:
(一)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所列情形發生的;
(二)依法被撤銷注冊的;
(三)依法被吊銷注冊證書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注冊造價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冊證書失效:(一)已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且未被其他單位聘用的;
(二)注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的;
(三)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其他導致注冊失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