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規范全省建設類執業注冊相關證明的通知
遼住建注【2012】9號
各市建委(局)、綏中縣建委、昌圖縣建設局:
為促進我省建設業的健康發展,規范我省建設類執業注冊相關證明的辦理,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執業注冊管理相關部令和管理規定的有關精神,現將我省在注冊管理過程中出具的執業注冊書面證明的種類通知如下。
一、新設立企業人員注冊證明
按照住建部相關執業注冊管理規定的要求,建設類注冊師必須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單位,省級注冊管理部門方可辦理其注冊申請。部分建設類執業注冊人員受聘并預注冊至無資質建設類企業的,在滿足注冊要求的情況下,可將注冊申報材料報送至我中心。經核查符合要求的,相關企業可憑借注冊受理單或單位介紹信于申報的第五個工作日后來我中心領取有效期為60日的新設立企業人員注冊證明。
為避免發生重復注冊等擾亂建筑市場的不良執業行為,出具此類證明的同時,我中心將收回原注冊受理單,留存原注冊證書,銷毀原執業印章,原書面申報材料不予退返。因證明過期且需延期證明的,必須重新申報除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之外的其他書面注冊申請材料。因其他原因需退返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可憑借證明原件到我中心申請退還注冊證書,執業印章必須重新補辦。新設立企業獲取資質后需重新申報相關人員的注冊申請,獲取新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二、已注冊人員信息證明
為配合公安機關和相關檢查部門的工作,在出具相關部門有效介紹信的前提下,可根據實際情況出具已注冊人員信息的證明。
三、注冊手續辦理中證明
注冊手續辦理中的證明原則上不予出具,確因特殊原因,注冊申請人員或聘用單位可憑借受理單或單位介紹信到我中心辦理注冊手續辦理中的證明,此類證明有效期為30日。
四、其他
1.因我省已注冊人員注冊數據已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注冊人員數據庫聯網,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網頁(http://link.233.com/12199/)可查詢任何人員的注冊情況,故我省不再向外省出具本省人員的未注冊證明。
2.我中心出具的注冊類證明將附有證明編號、辦理人員簽字、負責人員簽字等信息。
3.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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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Ο一二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