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2023中級會計《經濟法》考前一點通
2023中級會計《經濟法》考前一點通
第一章總論
【考點1】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2、法律行為的分類:
分類標準 分類 典型舉例
法律行為的成立需要幾方意思表示
單方法律行
為 委托代理的撤銷、無權代理的追認
多方法律行
為 訂立合同行為(包括贈與合同)、設立公司的協議
對方當事人取得利
益有無對價為標準
有償法律行
為 買賣、租賃、承攬等
無償法律行
為 贈與、無償委托、借用等
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備法律規定或當
事人約定的形式
要式法律行
為
票據行為,《民法典》規定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
同、技術開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非要式法律
行為 商品零售合同
法律行為之間的依存關系 主法律行為
借款合同(主)、擔保合同(從)
從法律行為
3、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2023中級會計《經濟法》考前一點通
第一章總論
【考點1】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2、法律行為的分類:
分類標準 分類 典型舉例
法律行為的成立需要幾方意思表示
單方法律行
為 委托代理的撤銷、無權代理的追認
多方法律行
為 訂立合同行為(包括贈與合同)、設立公司的協議
對方當事人取得利
益有無對價為標準
有償法律行
為 買賣、租賃、承攬等
無償法律行
為 贈與、無償委托、借用等
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備法律規定或當
事人約定的形式
要式法律行
為
票據行為,《民法典》規定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
同、技術開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非要式法律
行為 商品零售合同
法律行為之間的依存關系 主法律行為
借款合同(主)、擔保合同(從)
從法律行為
3、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行為能力 分類標準 實施法律行為效力
無民事行為
能力人
不滿8周歲(<8周歲)的未成年人
(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自然人(不論是否
已經成年)
限制民事行
為能力人 8周歲以上(≥8周歲)的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應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
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
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
事法律行為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完全民事行
為能力人
18周歲以上(≥18周歲)的自然人
可以獨立地實施法律行為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
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4、當事人在法律行為中約定一定的條件,并以將來該條件的成就(或發生)或不成就(或不發生)作為法律
行為生效或不生效的根據。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條件成
就時失效。
【考點2】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1、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在該行為被撤銷前,其效力已經發生,未經撤銷,其效力不消滅。即其效力的消滅
以撤銷為條件。撤銷權人對權利的行使擁有選擇權。撤銷權的行使有時間限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①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
權;②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③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
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④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
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3、可撤銷法律行為被依法撤銷后,法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具有與無效法律行為相同的法律后果。
【考點3】代理
一、委托代理終止的情形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二、法定代理終止的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考點4】關于仲裁的相關規定
1、基本原則
行為能力 分類標準 實施法律行為效力
無民事行為
能力人
不滿8周歲(<8周歲)的未成年人
(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自然人(不論是否
已經成年)
限制民事行
為能力人 8周歲以上(≥8周歲)的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應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
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
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
事法律行為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完全民事行
為能力人
18周歲以上(≥18周歲)的自然人
可以獨立地實施法律行為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
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4、當事人在法律行為中約定一定的條件,并以將來該條件的成就(或發生)或不成就(或不發生)作為法律
行為生效或不生效的根據。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條件成
就時失效。
【考點2】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1、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在該行為被撤銷前,其效力已經發生,未經撤銷,其效力不消滅。即其效力的消滅
以撤銷為條件。撤銷權人對權利的行使擁有選擇權。撤銷權的行使有時間限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①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
權;②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③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
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④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
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3、可撤銷法律行為被依法撤銷后,法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具有與無效法律行為相同的法律后果。
【考點3】代理
一、委托代理終止的情形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二、法定代理終止的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考點4】關于仲裁的相關規定
1、基本原則
自愿原則
(1)前提:自愿達成仲裁協議;
(2)自愿選擇仲裁機構和仲裁員;
(3)可以自行和解→依據和解協議制作仲裁裁決書or撤回仲裁請求;
(4)自愿調解,仲裁庭予以調解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有必要收集證據的,可以自行收集
獨立仲裁
(1)仲裁組織是民間組織,不隸屬任何國家機關;
(2)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3)法院可以依法對仲裁進行必要監督
一裁終局
(1)仲裁 作出裁決 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能再申請仲裁or向法院起訴。
(2)裁決 被法院依法裁定撤銷or不予執行 的,當事人可以①重新達成仲裁協
議申請仲裁,也可以②向法院起訴。
仲裁的適用范圍
可以仲裁 不可以仲裁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
產權益糾紛
(1)關于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
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3)勞動爭議的仲裁;
(4)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
紛的仲裁
【了解】2、3、4屬于強制性法律規范調整的
3、仲裁協議
自愿原則
(1)前提:自愿達成仲裁協議;
(2)自愿選擇仲裁機構和仲裁員;
(3)可以自行和解→依據和解協議制作仲裁裁決書or撤回仲裁請求;
(4)自愿調解,仲裁庭予以調解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有必要收集證據的,可以自行收集
獨立仲裁
(1)仲裁組織是民間組織,不隸屬任何國家機關;
(2)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3)法院可以依法對仲裁進行必要監督
一裁終局
(1)仲裁 作出裁決 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能再申請仲裁or向法院起訴。
(2)裁決 被法院依法裁定撤銷or不予執行 的,當事人可以①重新達成仲裁協
議申請仲裁,也可以②向法院起訴。
仲裁的適用范圍
可以仲裁 不可以仲裁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
產權益糾紛
(1)關于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
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3)勞動爭議的仲裁;
(4)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
紛的仲裁
【了解】2、3、4屬于強制性法律規范調整的
3、仲裁協議
概念 雙方當事人自愿把他們之間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經濟糾紛提交仲裁機構裁決的書面約定
形式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or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
議。
【注意】
2-1應當書面,口頭的仲裁協議無效
2-2“其他書面形式”:合同書、信件、數據電文
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注意】
3-1若(1)沒有,直接無效;
3-2若(2)(3)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
效。
效力
(1)仲裁協議中為當事人設定的義務,不能任意變更、終止or撤銷;
(2)限制訴權:在當事人雙方發生協議約定的爭議時,任何一方只能將爭議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
訴;
(3)排除訴訟管轄權;
(4)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or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異議
(1)處理辦法: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
①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
②請求法院作出裁定。
③一方找仲委會,另一方找法院的,由法院裁定 。
(2)雙方達成仲裁協議,一方未聲明有仲裁協議,又向法院起訴,法院受理后:(主觀高危)
①另一方在 首次開庭前 提交仲裁協議→法院應當駁回起訴
②另一方在 首次開庭前 未對受理該起訴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法院繼續審理
無效
(1)仲裁事項超過仲裁范圍的;
(2)無民事行為能力or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訂立的;
(3)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
(4)仲裁事項or仲裁委員會達不成補充協議的。
4、仲裁庭的組成
(1)組成:1名(獨立仲裁庭)or3名(合議仲裁庭,設首席仲裁員2+1)
(2)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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