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準則設置了“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營業外支出”、“所得稅費用”和“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沒有設置“補貼收入”科目。
根據新準則規定,“投資收益”科目除核算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損益以外,對于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的租金收入和處置損益,也應通過該科目核算:“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除核算主營業務負擔的稅金及附加以外,對于其他經營活動發生的稅金及附加,也應通過該科目核算:“其他業務成本”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制度“其他業務支出”科目的核算內容相同:“銷售費用”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營業費用”科目的核算內容相同;其他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由于上述科目年末無余額,不需要進行調賬處理。
以上僅是實務中新舊準則轉換時各科目余額的結轉方法,關于新準則下具體科目的核算和會計處理請參照相關的具體會計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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