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學分登記辦事指南
一、適用范圍:
1. 在廣東省(深圳除外)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已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尚未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完成繼續教育后保留學習證明,暫不辦理學分登記。
2.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行屬地管理原則,繼續教育方式及學分登記具體要求詳詢工作單位所在地區財政部門(各地市財政部門聯系方式)。
二、辦理依據:《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通知》(財會〔2018〕10號)、《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我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有關工作的意見》(粵人社規〔2018〕11號 )、 《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等。
三、辦理平臺: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官網(http://link.233.com/25954/)—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
四、辦理流程:
1.會計人員登錄系統——注冊賬號——綁定用人單位(如無法綁定用人單位,請所在單位進行注冊)——點擊繼續教育記錄申報——點擊添加——填寫保存信息并上傳附件——點擊送審。
2.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必須滿足專業科目大于60學分,公需科目大于30學分,才能生成當年度繼續教育證書。公需科目繼續教育按照人社部門有關要求完成。
五、專業科目繼續教育方式:
序號 | 類別 | 折算專業科目學分 | 辦理方式 |
1. | 參加繼續教育施教機構或用人單位自行組織開展的繼續教育培訓; | 按照學時計量,每學時1學分。 | 由用人單位、施教機構導入或由個人申請 |
2. | 通過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考試、稅務師考試以及用人單位認可的會計技能類考試; | 每通過一門折算90學分 | 個人申請后,由用人單位確認 |
3. | 財政部門組織的各類培訓; | 按照學時計量,每學時1學分。 | 個人申請后,由用人單位確認 |
4. | 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學歷(學位)教育 | 通過當年度一門學習課程考試或考核的,折算為90學分 | 個人申請,由用人單位確認 |
5. | 承擔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或行業組織(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 | 獨立承擔的,每項研究課題折算為90學分;與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項研究課題的課題主持人折算為90學分,其他參與人每人折算為60學分; | 個人申請,由用人單位確認 |
6 | 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 | 獨立發表,每篇論文折算為30學分;與他人合作發表,每篇論文的第一作者折算為30學分, 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10學分; | 個人申請,由用人單位確認 |
7 | 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 | 獨立公開出版的,每本會計類書籍折算為90學分;與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會計類書籍的第一作者折算為9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60學分; | 個人申請,由用人單位確認 |
8 | 參加中國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培訓 | 經所屬注冊會計師協會確認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 個人申請,由用人單位確認 |
9 | 單位所在地財政部門公布的繼續教育學分確認事項 | 根據當地財政部門規定。 | 個人申請,由用人單位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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