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清算。( )
2.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3.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中,對合伙人在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4.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
5.違反《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先承擔罰款、罰金。( )
6.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承繼被并購境內公司的債權和債務。( )
7.個人獨資企業的最低注冊資本為3萬元。( )
8.以個人財產出資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其財產不足以清償所負債務,對尚未清償的債務,不再清償。( )
9.普通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的頒發日期為成立日期。( )
10.普通合伙企業,合伙協議可以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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