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全國會計資格考試輔導教材《經濟法》答疑(一)
1.第14頁第7行“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能否以乘人之危為例,說明一下民法通則與合同法規定的區別?請問,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是屬于無效合同,還是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解答:民法通則中規定乘人之危的單方民事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合同法中規定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為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結合兩部法的規定,一般可以這樣理解:對于乘人之危的單方民事行為屬于無效的,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2.第63頁[例2-12]選項A“董事人數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1/2時”是否錯誤,應該為“董事人數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
解答:沒有錯誤。按照公司法規定,董事人數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案例中所出現的1/2少于法律所規定的三分之二。不足2/3(即66.67%)應該召開臨時大會,只有1/2(50%)就更應該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了。
3.第73頁倒數第7行“發起人股是指股份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這里的股份公司,是不是指股份有限公司?
解答:是股份有限公司,口語中常簡稱為股份公司。
4.中級經濟法教材與大綱有細微差異,比如教材第二章第一節的標題為“公司法律制度概述”,而大綱第二章第一節的標題為“公司和公司法”,請問是否對考試有影響?
解答:對考試沒有影響,核心在內容。
5.第12頁倒數第4行“(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是否應為“(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解答:都可以,既不能違反法律,也不能違反社會公共利益。
6.第63頁第13行“總資產的50%”是否應為“凈資產的50%”,第14-15行“凈資產的30%”應為“總資產的30%”。
解答:第13行應為“凈資產的50%”,第14-15行應為“總資產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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