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全國會計資格考試輔導教材《財務管理》答疑(一)
1.教材P88-89,(根據P96“發行債券的條件”的內容)“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由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才有資格發行公司債券”是否應改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都有資格發行公司債券”?
解答:應當按現行法律執行并修改完善相關內容。
2.教材P121頁[例5-1],請問為實現第二次融資為什么不考慮認股權證本身的價值?為什么股價不是至少15元?假設市價為X 即有(X-行權價格)×行權總股數≥總的認股權證價格,即(X-12)×15000≥45000 X≥15元?
解答:根據看漲期權相關理論,行權期間股票市價高于行權價的話,一般就可考慮行權,因為這種情況下行權比不行權對權證持有人更有利(放棄行權的話對權證持有人更不利)。
從投資決策的角度看,認股權證本身的價值(或者成本)通常應視為沉沒成本:在[例5-1]中,股價超過15元是比較理想的狀況,權證持有人可通過行權獲得一定收益;行權期間,如果股價雖然未達到15元,但超過12元(例如,達到并維持13元),權證持有人通常也應該行權,雖然此時權證的成本沒有完全收回,但行權的損失比不行權的損失小。
3.教材P130第19行,貼現模式的表述,是否應該改為折現模式?
解答:折現模式或貼現模式是對貨幣時間價值的計算與調整,兩者沒有本質區別。“折現模式”表述目前比較普遍。
4.教材P131[例5-6],能否列出用插值法求解K(b)=8.05%的具體求解過程?
解答:
200×(1-0.2%)=200×10%×(1-20%)×(P/A,Kb,5)+200×(P/F,Kb,5)
199.6=16×(P/A,Kb,5)+200×(P/F,Kb,5)
當Kb=9%時:
16×(P/A,Kb,5)+200×(P/F,Kb,5)=16×3.8897+200×0.6499=192
當Kb=8%時:
16×(P/A,Kb,5)+200×(P/F,Kb,5)=16×3.9927+200×0.6806=200
(200-199.6)/(200-192)=(8%-Kb)/(8%-9%)
0.05=(8%-Kb)/(-1%)
-0.05%=8%-Kb
Kb=8.05%
5.教材P173頁[例6-16],倒數第三行,計算稅后殘值收入為什么是用4200-(4200-4000)×40%,而不是4200×(1-40%)?
解答:稅法規定的殘值與最終報廢殘值是不一致的。按稅法規定計算并攤銷的折舊費是32000元(36000-4000),而真正應該攤銷的折舊費是31800元(36000-4200),即,前期多確認了200元折舊費,少繳納了80元所得稅(200×40%),因此,在報廢環節,應補繳所得稅80元,現金流入為4120元(4200-80)。也可以這樣理解:不考慮前期折舊等處理,認為前期處理都是正常的。只是報廢環節產生“利得”200元(即賬面4000元的報廢資產變賣獲得4200元),該利得需繳納所得稅80元(200×40%),因此稅后殘值收入為4120元(42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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