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預習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節合同的擔保
三、抵押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一)抵押財產
抵押人只能以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財產提供擔保;法律規定不可以抵押的財產,抵押人不得用于提供擔保。
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超出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財產抵押后,該財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額部分。
(二)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記
1.抵押合同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2.抵押物登記
當事人以法律規定的需要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財產作抵押的,應當向有關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三)抵押的效力
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1.抵押權對抵押物所生孳息及已存在租賃權的效力
2.抵押期間抵押物的轉讓
3.抵押權轉移及消滅的從屬性
4.抵押財產價值減少或毀損的處理
5.其他情況下的抵押權效力
(四)抵押權的實現
1.抵押權實現的條件、方式和程序
2.抵押權的順位及確定抵押權次序的規則
3.對惡意抵押的限制
(五)最高額抵押
最高額抵押是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1.最高額抵押權的轉讓及變更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通過協議變更債權確定的期間、債權范圍以及最高債權額,但變更的內容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2.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確定
【例】多項選擇題
◎以下列財產設定抵押的,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的是()。
A.土地使用權
B.城市房地產
C.車輛
D.航空器
正確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抵押權的設立。根據規定,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