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
(一)訴訟管轄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經濟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管轄有許多種類,其中最重要的是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
1.地域管轄
2.級別管轄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
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3.協議管轄
(二)訴訟參加人
訴訟參加人包括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
1.當事人
2.訴訟代理人
(三)審判程序
審判程序包括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等。
1.第一審程序,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經濟案件適用的程序,分為普通程序、簡易程序。
2.第二審程序,又稱上訴程序,是指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決和裁定而提起的上訴案件所適用的程序。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審判監督程序,是指有審判監督權的人員和機關,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依法提出對原案重新進行審理的一種特別程序,又稱再審程序。
(四)執行程序
執行程序是人民法院依法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及其他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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