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題考點解析:票據抗辯——第四章【高效備考,講師解密90%核心考點,免費試聽>>】
票據抗辯是指票據的債務人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根據抗辯原因及抗辯效力的不同,票據抗辯可分為對物抗辯和對人抗辯。
1.對物抗辯。這是指基于票據本身的內容而發生的事由所進行的抗辯。這一抗辯可以對任何持票人提出。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①票據行為不成立而為的抗辯。如票據應記載的內容有欠缺;票據債務人無行為能力;無權代理或超越代理權進行票據行為;票據上有禁止記載的事項(如付款附有條件,記載到期日不合法);背書不連續;持票人的票據權利有瑕疵(如因欺詐、偷盜、脅迫、惡意、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等。
②依票據記載不能提出請求而為的抗辯。如票據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
③票據載明的權利已消滅或已失效而為的抗辯。如票據債權因付款、抵銷、提存、免除、除權判決、時效屆滿而消滅等。
④票據權利的保全手續欠缺而為的抗辯。如應作成拒絕證書而未作等。
⑤票據上有偽造、變造情形而為的抗辯。
2.對人抗辯。這是指票據債務人對抗特定債權人的抗辯。這一抗辯多與票據的基礎關系有關。
3.票據抗辯的限制
①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②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③凡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票據上的一切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間抗辯的影響。
④持票人取得的票據是無對價或不相當對價的,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辯事由對抗該持票人。
考點練習:單選題
(2008年)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屬于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任何持票人行使票據抗辯的情形是( )。
A.票據未記載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B.票據未記載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C.票據債務人的簽章被偽造
D.票據債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票據抗辯中對物抗辯的情形。根據規定,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不得欠缺,如果未記載導致票據無效;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果沒有記載,適用法律的有關規定而不會使票據失效。所以票據上未記載相對必要記載事項不是抗辯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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