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簡答題(本類題共3題,每小題5分,共15分)
1.白酒生產企業申報2004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36萬元。經稅務機關核查,該企業發生100萬元糧食類白酒廣告支出,已作費用,全額在稅前扣除;轉讓一臺設備,取得凈收入50萬元,未作賬務處理。稅務機關要求該企業作出相應的納稅調整,并限期繳納稅款。但該企業以資金困難為由未繳納,雖經稅務機關—再催繳,至2005年8月仍拖欠稅款。經稅務機關了解,該企業的銀行賬戶上沒有相當于應納稅款金額的存款。2005年10月,稅務機關得知,該企業有一到期債權20萬元,一直未予追償。稅務機關擬行使代位權,追償該企業到期債權20萬元。
已知:該企業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
要求:
根據上述情況和企業所得稅、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該企業2004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多少?應納所得稅稅額為多少?
(2)稅務機關是否有權行使代位權?簡要說明理由。
1答案::
(1)應納稅所得額=-36+100+50=114(萬元)
應納所得稅額=114×33%=37.62(萬元)
(2)稅務機關有權行使代位權。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相關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國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
2.A公司為支付貨款, 2005年3月1日向B公司簽發一張金額為50萬元、見票后1個月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B公司取得匯票后,將匯票背書轉讓給C公司。C公司在匯票的背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后,將匯票背書轉讓給D公司。其后,D公司將匯票背書轉讓給E公司,但D公司在匯票粘單上記載“只有E公司交貨后,該匯票才發生背書轉讓效力”。后E公司又將匯票背書轉讓給F公司。2005年3月25日,F公司持匯票向承兌人甲銀行提示承兌,甲銀行以A公司未足額交存票款為由拒絕承兌,且于當日簽發拒絕證明。
2005年3月27日,F公司向A、B、C、D、E公司同時發出追索通知。B公司以F公司應先向C、D、E公司追索為由拒絕承擔擔保責任;C公司以自己在背書時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為由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要求:
根據上述情況和票據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D公司背書所附條件是否具有票據上的效力?簡要說明理由。
(2)B公司拒絕承擔擔保責任的主張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3)C公司拒絕承擔擔保責任的主張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2答案::
(1)D公司背書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按規定,背書不得附條件,否則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2)B公司拒絕承擔擔保責任的主張不符合法律規定。按規定,背書人應按照匯票的文義,擔保匯票的承兌和付款;匯票不獲承兌和付款時,背書人對于被背書人及其所有后手均負有償還票款的義務。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3)C公司拒絕承擔擔保責任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按規定,背書人禁止背書的,原背書人對其直接被背書人以后通過背書方式取得匯票的一切當事人不負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