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綜合題一(凡要求計算的項目,均須列出計算過程,計算結果出現小數的,均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小數。凡要求編制的會計分錄,除題中有特殊要求外,只需寫出一級科目,要求用鋼筆或圓珠筆在答題紙中的指定位置答題,否則按無效答題處理。)
正確答案:
(1)甲企業的做法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納稅人在基本建設、職工福利方面使用本企業商品的,應視同銷售,確認銷售收入。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
(2)甲企業的做法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納稅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應視同銷售,確認銷售收入,應調增應納所得額200萬元
(3)甲企業的做法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對先征后返和先征后退的流轉稅,應并入實際收到年度的企業利潤計征企業所得稅。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0萬元。
(4)甲企業的做法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納稅人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應按接受捐贈時資產的入賬價值確認損贈收入,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80萬元。
(5)甲企業的做法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納稅人對外投資而發生的借款費用,只要符合條件的,不再需要資本化計入投資成本,“可以”作為經營費用稅前扣除。
(6)甲企業的做法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納稅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老年服務機構、紅十字事業、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則可以“全額扣除”,無需進行納稅調整
(7)甲企業的做法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從出租方取得固定資產,其符合獨立納稅人交易原則的租金,可根據受益時間均勻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5÷10×5=2.5萬元
(8)甲企業的做法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壞賬準備金的提取比例一般不起過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5‰。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2—160×5‰=0.4萬元。
(9)甲企業的做法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金不得在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4萬元。
(10)甲企業2004年應納所得稅額=(120+100+200+50+80+2.5+0.4+2.4)×33%=183.25(萬元)
正確答案:
(1)甲以合伙企業名義與A公司簽訂的代銷合同有效。《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該案例中,甲是合伙事務的執行人,有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對甲的對外執行合伙事務的代表權利的限制,屬于合伙企業內部事務。A公司知悉的是甲是合伙事務的執行人,而不知合伙企業對甲所作的限制的事實,因此,A公事屬于善意第三人,A與合伙企業訂立的代銷合同有效。
(2)丁的主張不能成立。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對于合伙企業既往債務的連帶責任,丁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的24萬元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丁償還了24萬元債務,丁可以向甲、乙、丙、戊追償。
(3)戊的主張不能成立。新的合伙人對入伙前的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除非新合伙人在入伙時與原合伙人有特別約定。
(4)不符合法律規定。乙的行為符合法定退伙的情形,當該法定情形發生之日,乙的合伙人資格喪失,無需履行除名手續。
(5)合伙人丁的退伙屬于通知退伙。該種形式退伙必須符合三個條件:合伙協議沒有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合伙人退伙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六、綜合題二(凡要求計算的項目,均須列出計算過程,計算結果出現小數的,均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小數。凡要求編制的會計分錄,除題中有特殊要求外,只需寫出一級科目,要求用鋼筆或圓珠筆在答題紙中的指定位置答題,否則按無效答題處理。)
正確答案:
(1)借款合同約定借款利息預先從借款本金中扣除不符合規定。《合同法》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從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處理辦法是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2)根據上述法律規定,A公司的實際借款數不應為2億元,扣除預先償還的利息,即2億元×5.8%×2.5=0.29億元,則實際借款數應為2—0.29=1.71億元,并應按此實際借款數計算利息,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由于A公司與B銀行約定是預先扣除利息,不符合法律規定,可視為對期限沒有約定,依《合同法》的規定借款期間為1年以上的,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A公司應在第一年和第二年分別支付利息9918000元,第三年則支付6個月的利息4959000元,并返還借款本金。
(3)B銀行與A公司簽訂的抵押合同無效。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不得用于抵押,因此抵押無效。
(4)B銀行可以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合同法》規定,貸款人有權依照約定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B銀行在從A公司提供的相關財務會計資料中發現A公司將借款資金挪作他用,依法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5)B銀行可以要求C公司承擔民事責任,《擔保法》規定擔任保證人須具有一定的資格,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C公司雖然是A公司控股的子公司,但本身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而且提供擔保并非董事、經理等的個人行為,并未被法律禁止。因此,B銀行可以要求C公司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