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簡答題
1.
【正確答案】(1)人民法院的訴訟費用30萬元、管理人報酬20萬元屬于破產費用,合計50萬元;為繼續營業而支付的職工工資及社會保險40萬元屬于共益債務。
(2)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對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3)丙公司可以申報債權。根據規定,管理人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
(4)債權人丁銀行、乙企業在債權人會議上就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表決中不享有表決權。根據規定,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對和解協議和破產財產分配方案不享有表決權。
(5)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
①對破產企業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2000萬元的破產財產首先清償銀行貸款250萬元、乙企業貨款500萬元。
②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清償50萬元的破產費用和40萬元的共益債務。
③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清償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200萬元。
④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清償稅款100萬元。
⑤普通破產債權:剩余860萬元的破產財產清償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6)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根據規定,債權人未受領的破產財產分配額,管理人應當提存。債權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滿2個月仍不領取的,視為放棄受領分配的權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2.
【正確答案】(1)建筑公司租賃的設備,應該由建筑公司交付給破產企業的管理人。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
(2)順成商貿公司可以主張抵銷。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
(3)工商銀行不能就600萬元債權享有全部的表決權。根據規定,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的,其對通過和解協議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的事項不享有表決權。因此,本題工商銀行享有的債權600萬元中的400萬元,不得對通過和解協議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的事項享有表決權。
(4)該油泵廠對某啤酒廠的提前清償行為可以撤銷。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由于油泵廠在2007年12月提前清償該債務,是在人民法院受理其破產案件前1年以內,因此,該油泵廠對某啤酒廠的提前清償行為可以撤銷。管理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將提前清償的財產追回,并入破產財產。
五、綜合題
1.
【正確答案】(1)乙企業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根據規定,對于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本題中,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與乙企業的合同,因此乙企業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一定的擔保。
(2)管理人決定解除與丙服裝廠的合同后,對于造成的違約金不再予以支付;對于造成其5萬元損失,可以由丙廠依法申報債權。根據規定,管理人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可申報的債權以實際損失為限,違約金不作為破產債權。
(3)人民法院受理了貿易公司的破產案件后,稅務機關對該批貨物的扣押應當解除。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4)該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少于30日,最長不超過3個月。本題中,從發布受理申請公告之日至債權期限屆滿的時間超過了30日,短于3個月,是符合規定的。
(5)工商銀行和丁公司共同申報債權的方式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本題中,工商銀行已經向管理人申報了全部債權,因此,丁公司就不能再以將來求償權申報。
(6)對于甲公司無償轉讓的150萬元財產,管理人的做法是符合規定的。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破產企業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本題中,貿易公司在2006年11月1日無償轉讓財產,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前1年內,因此管理人是有權依法撤銷的。
(7)破產費用=15+30=45(萬元);共益債務=100+12+20=132(萬元)。
(8)①貿易公司財產變現價值總額=150+132+120+150+1500+500=2552(萬元)
②優先清償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后的財產額=2552-1000=1552(萬元)
③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的財產額=1552-45-132=1375(萬元)
④清償工資和法定社會保險費后的財產額=1375-200=1175(萬元)
⑤清償稅款后的財產額=1175-100=1075(萬元)
該剩余財產額用于支付普通債權。
(9)①普通債權額=5+1200+1530=2735(萬元)
②清償率=1075/2735×100%=39.31%
③A企業可以獲得的清償額=525×39.31%=206.38(萬元)
2.
【正確答案】(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辦公樓不能用于償還所欠乙公司的貨款。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2)甲分公司私分的財產依法應當追回,計入破產財產用于破產分配。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3)甲公司的股東出資不實,破產管理人依法應當要求其補繳出資額80萬元。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4)甲公司的破產財產額為5770萬元,依法應按下列順序分配:
①由對甲公司特定財產的債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評估為3200萬元的廠房先清償中國工商銀行貸款500萬元;機器設備評估作價820萬元先清償中國建設銀行貸款420萬元和丙公司到期貨款180萬元。
②用剩余的4670萬元優先支付破產費用40萬元。
③用剩余的4630萬元支付職工工資180萬元、未交稅金220萬元。
④用剩余的4230萬元支付普通債權9500萬元(11000-180-220-500-420-180)。
(5)丁公司未到期的債權屬于破產債權,丁公司可以分配的財產為890526元。計算公式:4230÷9500×200=89.052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