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簡答題(本類題共3小題,每小題5分,共15分)。
56、某國有企業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管理人查明:該企業在宣告破產時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價值為250萬元,其中已作為銀行貸款等值擔保物的財產價值為l60萬元。債權人甲的破產債權為56萬元,其他債權人的破產債權合計為190萬元。由于管理人決定解除該企業與乙所簽的一份合同,給乙造成了4萬元的經濟損失。該企業欠發職工工資55萬元,欠交稅金35萬元。后接到舉報,在人民法院受理該企業破產案件前3個月內,該企業無償轉讓作價為80萬元的財產,遂向人民法院申請予以撤銷,并全部追回了該項財產。另外,發生破產費用共計30萬元。
要求:
(1)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破產財產分配順序。
(2)計算債權人甲可以獲得的清償數額。
57、甲、乙、丙擬設立一家普通合伙企業,并訂立了一份合伙協議,部分內容如下:
(1)甲的出資為現金1000元和勞務作價5萬元;
(2)乙的出資為現金5萬元,于合伙企業成立后半年內繳付;
(3)丙的出資為作價8萬元的房屋一棟,不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且丙保留對該房屋的處分權;
(4)合伙企業暫不約定經營期限,于合伙企業成立滿1年時再協商確定。
要求:該協議的上述四項內容是否符合《合伙企業法》的規定?說明理由。
58、請舉例說明“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民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