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綜合題(本類題共1題,共10分)
59、2007年3月,甲、乙、丙、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共同投資設立一從事商品流通的有限合伙企業。合伙協議明確約定了以下事項:
(1)甲以現金5萬元出資,乙以機器設備作價8萬元出資,丙以勞務作價4萬元出資,另外以商標權作價5萬元出資,丁以現金10萬元出資;
(2)丁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為有限合伙人;
(3)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擔虧損;
(4)合伙企業的事務由丙和丁執行,甲和乙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也不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5)有限合伙人轉讓財產份額的,不需要經過其他合伙人同意;
(6)合伙企業名稱為“穩信物流合伙企業”。以上合伙協議在申請設立登記時經過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糾正,企業在該年5月得以成立,取得營業執照。
合伙企業成立后,在當年的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了以下的事項:
(1)為擴大經營,企業于6月向銀行貸款人民幣10萬元,期限為1年,由甲以個人的財產為本企業提供擔保。銀行認為,甲為該企業的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企業的事務,因此該擔保行為無效。
(2)合伙人乙個人向銀行貸款5萬元,將其在本企業中出資的機器設備向銀行提供質押擔保。
(3)7月,經過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丙將自己的財產份額轉讓給A國有企業,A國有企業的資格為普通合伙人。
(4)10月,甲欲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經過其他合伙人半數以上同意,甲成為普通合伙人。
要求:根據以上事實,回答下列問題:
(1)該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中哪些約定違反了《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分別說明理由。
(2)銀行認為甲為本企業提供擔保的行為無效是否有法律依據?并說明理由。
(3)合伙人乙將其在本企業中出資的機器設備向銀行提供質押擔保的做法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4)A企業是否可以接受丙的財產份額成為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并說明理由。
(5)甲成為普通合伙人的條件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