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簡答題
1
[答案] (1)管理人有權向A企業追回100萬元的貨款。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管理人有權予以追回,計入債務人財產。
(2)辦公樓的拍賣價款不能用以清償所欠B企業的貨款。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在本題中,保全措施解除后,辦公樓的拍賣價款計入債務人財產,債權人B企業憑生效的法律文書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
(3)海淀區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訴訟,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繼續進行。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4)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西城區人民法院)提出。
2
[答案] (1)韓方在注冊資本中的比例不符合規定。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有關規定,“在合營企業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于25%?!北绢}中,該中外合資企業中,韓方在注冊資本中所占的比例為20%(40/200),低于這一標準,因而韓方應追加投資。
(2)注冊資本在投資總額中的比例不符合規定。法律規定,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上至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2,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10萬美元。
(3)韓方第一次出資的比例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分期出資的,雙方第一期出資必須不少于出資額的15%。另外,雙方約定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6個月內繳清第一期出資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雙方第一期出資應該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4)合營各方協商確定,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均由中方人員擔任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中外合營者的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
(5)合營合同沒有約定經營期限是不符合規定的。根據規定,外商投資舉辦的服務性行業,如飯店、公寓、寫字樓、娛樂等,應當按照規定在合營合同中約定合營企業的經營期限。
3
[答案] (1)甲公司繼續收購的行為不合法。根據《證券法》的規定,持有股份達到5%時必須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報告并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同時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應當合并計算。本題中,甲及其關聯企業丙和丁屬于一致行動人,其擁有的權益應當合并計算。在3月25日,甲及其關聯企業丙公司和丁公司持有的股份已達到6%,所以甲在3月25日后的繼續收購行為不合法。
(2)甲不得撤回其收購要約。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
(3)甲公司壓價收購的做法不正確。根據《證券法》的規定,收購要約提出的各項收購條件,適用于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