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中方甲公司擬與日本乙公司共同出資設立A中日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A企業)。
甲公司為此擬定了一份投資計劃。該計劃部分要點如下:
(1)A企業投資總額為1000萬美元,注冊資本為450萬美元。甲公司出資額為252美元,占注冊資本的56%。其中,現金出資98萬美元,通過其母公司提供擔保向銀行貸款取得;其余的154萬美元以專利權作價出資,該專利權通過與他人簽訂專利權使用許可合同取得。
(2)甲公司分期繳納出資,其中第一期出資80萬美元,且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
(3)A企業設立董事會為最高權力機構,董事長由日方擔任,副董事長由中方擔任。經營管理機構中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2人??偨浝碛芍蟹綋吻覟锳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要求:
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指出上述計劃中的不合法之外,并簡要說明理由。
57、


要求: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A銀行拒絕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2)丁可以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權?簡要說明理由。
58、A市甲公司向B市乙公司購買10臺專用設備,雙方于7月1日簽訂了購買合同。買賣合同約定:專用設備每臺10萬元,總價100萬元;乙公司于7月31日交貨,甲公司在收貨10日內付清款項;甲公司在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乙公司交付定金5萬元;雙方因合同違約而發生的糾紛,提交C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7月3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了5萬元定金。2月20日,甲公司告知乙公司,因向甲公司訂購該批專業設備的丙公司明確拒絕購買該批貨物,甲公司一時找不到新的買家,將不能履行合同。
7月22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定金不予返還,并要求甲公司賠償定金未能彌補的損失。甲公司不同意賠償損失,乙公司遂向C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于乙公司的仲裁申請,甲公司認為:(1)只有當合同履行期滿甲公司未履行合同,乙公司才可以解除合同,所以,乙公司于7月22日主張解除合同不合法,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2)即使合同可以解除,那么合同被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即失去效力。所以,乙公司應向A市法院提起訴訟;(3)甲公司愿意承擔定金責任,但乙公司不能再要求甲公司賠償損失。
據查,甲公司不履行合同給乙公司造成10萬元損失。
要求:
根據合同、擔保、仲裁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乙公司7月22日通知解除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2)甲公司主張乙公司應向A市法院提起訴訟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3)甲公司認為乙公司不能要求賠償損失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