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重點匯總了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解決途徑:仲裁,建議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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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愿原則
(1)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組織不予受理;
(2)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仲裁機構和仲裁員;
(3)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仲裁請求;
(4)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予調解。
2、公平合理原則
3、獨立仲裁原則
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4、一裁終局原則
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能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原仲裁協議失效),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有效的仲裁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轄權)
1、仲裁事項必須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性法律關系的爭議。
2、不能通過經濟仲裁程序解決的情形:
(1)勞動爭議的仲裁。
(2)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3)關于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人身屬性)
(4)行政爭議。(不平等主體之間)
【重點常考】仲裁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1、仲裁協議的效力:
(1)有效的仲裁協議,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轄權。
(2)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3)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受理后:
①另一方在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②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4)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2、導致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
(1)約定的仲裁事項超過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3)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的仲裁協議;
(4)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1、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員(獨任制)或3名仲裁員(合議庭)組成。
【溫馨提示】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2、回避制度
仲裁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①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③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④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注意】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并在首次開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多選題)根據仲裁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屬于無效仲裁協議的有(??)。
A、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他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B、因一方違約而被相對人依法解除的買賣合同中包含的仲裁協議
C、當事人就繼承糾紛約定仲裁的仲裁協議
D、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的仲裁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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