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包括平等主體之間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不平等主體)因行政管理所發生的涉及經濟內容糾紛。本篇重點匯總了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解決途徑:民事訴訟,建議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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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類型 | 調整關系 | 舉例 |
民事案件 | 由民法調整的物權關系、債權關系、知識產權關系、人身權關系引起的訴訟 | 房屋產權爭議案件、合同糾紛案件、侵犯著作權案件、侵犯名譽權案件等 |
民事案件 | 由民法調整的婚姻家庭關系、繼承關系、收養關系引起的訴訟 | 離婚案件、追索扶養費案件、財產繼承案件、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等 |
民事案件 | 由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中屬于民事性質的訴訟 | 因污染引起的侵權案件、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等 |
商事案件 | 由商法調整的商事關系引起的訴訟 | 票據案件、股東權益糾紛案件、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海商案件等 |
勞動爭議案件 | 因勞動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發生的爭議,法律規定適用民事訴訟程序的案件 | 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等 |
【特例】: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審理的非訟案件:
(1)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舉例】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等。
(2)適用督促程序審理的案件。
(3)適用公示催告程序審理的案件。
1.一般地域管轄:
以被告住所地為依據來確定案件的管轄法院,即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
(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解釋】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
(1)因合同糾紛引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合同類型 | 管轄地 |
原則上 | 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
財產保險合同 | 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被告住所地、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
人身保險合同 | 由被告住所地、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票據 | 由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 | 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 | 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侵權行為 | 由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鐵路、公路 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 | 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 | 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海難救助費用 | 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
共同海損 | 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
3.專屬管轄
糾紛類型 | 法院管轄地 |
(1)不動產糾紛 | 不動產所在地 |
(2)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 | 港口所在地 |
(3)繼承遺產糾紛 | 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 |
主要遺產所在地 |
4.協議管轄
當事人對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因物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而產生的民事糾紛)的,可以書面協議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
1、(多選題)下列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案件中,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有()。
A、甲縣人民法院受理的王某訴李某借款糾紛案,王某起訴時李某下落不明
B、乙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A公司起訴B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
C、丙縣人民法院適用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張某訴李某名譽權侵權糾紛案
D、丁縣人民法院受理的C公司訴D公司房屋產權糾紛案,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
2、(多選題)債務人對下列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有()。
A、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B、兌付國債本息請求權
C、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
D、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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