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簡答題(本小題共3小題,每小題6分,共18分)
1.
【答案】
(1)A銀行拒絕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如出票人存入票據債務人的資金不夠等)對抗持票人。本題中,A銀行作為票據主債務人,不得以甲公司賬戶資金不足為由拒絕向丁付款。(P223)
(2)丁可以向甲公司(出票人)、A銀行(承兌人)、丙公司(前手)行使追索權。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但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其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因此,乙公司對丙公司的被背書人(丁)不承擔保證責任。(P237)
2.
【答案】
(1)乙公司7月22日通知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題中,甲公司于7月22日明確表示將不能履行合同,屬于預期違約,乙公司有權解除合同。(P287)
(2)甲公司主張乙公司應向A市法院提起訴訟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或者:根據仲裁法律制度的規定,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P20、P289)
(3)甲公司認為乙公司不能要求賠償損失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本題中,甲公司支付的5萬元定金不足以彌補乙公司的損失10萬元,因此,乙公司有權要求甲公司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甲公司的觀點不符合法律規定。(P291)
3.
【答案】
(1)甲公司當期購入鋼材的進項稅額不能全部抵扣。根據規定,當月購進的鋼材因管理不善丟失的部分,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當期購入鋼材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13.6-12×17%=11.56(萬元)。
(2)銷售下腳料應納增值稅=3.51÷(1+17%)×17%=0.51(萬元)
(3)計算不正確。根據規定,一般納稅人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經過程中支付運輸費用的,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抵扣。運費抵扣的進項稅額=1×7%=0.0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