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答題參考答案:
【案例1答案】
(1)丙未經其他合伙人同意將其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合法。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在本題中,丙是有限合伙人,合伙協議對有限合伙人財產份額出質未作特別約定,丙可以出質。
(2)乙拒絕向B公司承擔責任的理由不合法。根據規定,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本題中,A企業對B公司負擔的債務發生在普通合伙人乙退伙之前,乙應該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丁拒絕向B公司承擔責任的理由不合法。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本題中,丁應該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案例2答案】
(1)乙公司7月22日通知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題中,甲公司于7月20日明確表示將不能履行合同,屬于預期違約,乙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2)甲公司主張乙公司應向A市法院提起訴訟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或者:根據規定,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3)甲公司認為乙公司不能要求賠償損失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在本案中,甲公司支付的5萬元定金不足以彌補乙公司的損失10萬元,因此,乙公司有權要求甲公司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