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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經濟法考試真題每日一練(7月15日)
【簡答題】
甲、乙、丙、丁、戊于2010年共同出資設立了A有限責任公司(下稱A公司),出資比例為22%、30%、20%、20%、8%。2014年A公司發生有關事項如下:
(1)3月,甲向銀行申請貸款時請求A公司為其提供擔保。為此甲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董事會按期召集了股東會,會議就A公司為甲提供擔保事項進行表決時,甲、乙、戊贊成,丙、丁反對,股東會作出了為甲提供擔保的決議。
(2)6月,因A公司實力明顯增強,乙提議將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為此董事會按期召開了股東會,會議就變更公司形式事項進行表決時,乙、丙、丁贊成,甲、戊反對,股東會作出了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
要求:
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甲是否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簡要說明理由。
(2)股東會作出的為甲提供擔保的決議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3)股東會作出的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1)甲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根據規定,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本題中,由于A公司章程對股東表決權行使事項未作特別規定,應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甲的出資比例為22%,所以代表的表決權達到了1/10以上,故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知識點】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2)股東會作出的為甲提供擔保的決議不合法。根據規定,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大于1/2)通過。本題中,甲作為接受擔保的股東,未回避表決,故決議不合法。
【知識點】公司法人財產權
(3)股東會作出的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合法。根據規定,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決議必須經代表“全部”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本題中,由于A公司章程對股東表決權行使事項未作特別規定,應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投贊成票的乙、丙、丁的表決權為70%>2/3,故決議通過。
【知識點】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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