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損失的計量
1.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即使該金融資產沒有終止確認,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因公允價值下降形成的累計損失,也應當予以轉出,計入當期損益。該轉出的累計損失,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攤銷金額、當前公允價值和原已計入損益的減值損失后的余額。會計分錄為: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從所有者權益中轉出原計入資本公積的累計損失金額)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
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發生減值時,應當將該權益工具投資或衍生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與按照類似金融資產當時市場收益率對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確定的現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與權益工具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也應當采用類似的方法確認減值損失。(注:長期股權投資的第四類投資減值計量在這里進行說明。)
2.對于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債務工具,在隨后的會計期間公允價值已上升且客觀上與原減值損失確認后發生的事項有關的,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資產減值損失)。會計分錄為: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
貸:資產減值損失
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發生的減值損失,不得通過損益轉回,轉回時記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但是,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或與該權益工具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發生的減值損失,不得轉回。(注:長期股權投資的第四類投資減值準備不得轉回。)
轉回的會計分錄為: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3.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后,利息收入應當按照確定減值損失時對未來現金流量進行折現采用的折現率作為利率計算確認。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的賬務處理。
確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按應從所有者權益中轉出的原計入資本公積的累計損失金額,貸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
對于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隨后會計期間內公允價值已上升且客觀上與確認原減值損失后事項有關的,應在原確認的減值損失范圍內按已恢復的金額,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等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但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為股票等權益工具投資(不含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的,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等科目,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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