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資產組的認定及減值的處理
一、資產組的認定
如果有跡象表明一項資產可能發生減值,企業應當以單項資產為基礎估計其可收回金額。在企業難以對單項資產的可收回金額進行估計的情況下,應當以該資產所屬的資產組為基礎確定資產組的可回收金額,并據此判斷是否需要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以及應當計提多少資產減值準備。因此,資產組的認定十分重要。
(一)資產組的概念
資產組是企業可以認定的最小資產組合,其產生的現金流入應當基本上獨立于其他資產或者資產組產生的現金流入。資產組應當由與創造現金流入相關的資產構成。
(二)認定資產組應當考慮的因素
1.資產組的認定,應當以資產組產生的主要現金流入是否獨立于其他資產或者資產組的現金流入為依據。
【例8-6】丁公司擁有A、B、C三家工廠,以生產某單一產品。A、B、C三家工廠分別位于三個不同的國家,三個國家又位于三個不同的洲。工廠A生產一種組建,由工廠B或者C進行組裝,最終由B或者C銷往世界各地,工廠B產品可以在本地銷售,也可以在工廠C所在洲銷售(如果將產品從工廠B運到工廠C所在洲更方便的話)。工廠B和C的生產能力合在一起尚有剩余,沒有被完全利用。工廠B和C生產能力的利用程度依賴于丁公司對于所銷售產品在兩地之間的分配。以下分別認定與工廠A、B、C有關的資產組。
2.資產組的認定,應當考慮企業管理層管理生產經營活動的方式(如是按照生產線、業務種類還是按照地區或者區域等)和對資產的持續使用或者處置的決策方式等。
(三)資產組認定后不得隨意變更
資產組一經確定后,在各個會計期間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
二、資產組可收回金額和賬面價值的確定
資產組的可收回金額應當按照該資產組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與其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
注:預計負債要在同一基礎上考慮。
資產組賬面價值的確定基礎應當與其可收回金額的確定方式相一致。資產組的賬面價值包括可直接歸屬于資產組與可以合理和一致地分攤至資產組的資產賬面價值,通常不應當包括已確認負債的賬面價值,但如不考慮該負債金額就無法確認資產組可收回金額的除外。這是因為估計資產組可收回金額時,既不包括與該資產組的資產無關的現金流量,也不包括與已在財務報表中確認的負債有關的現金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