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1.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債務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
修改后的債務條款如涉及或有應付金額,且該或有應付金額符合《 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中有關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該或有應付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和預計負債金額之和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
2.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債權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的債權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支出)。如債權人已對該債權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該差額沖減減值準備,減值準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作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修改后的債務條款中涉及或有應收金額的,債權人不應當確認或有應收金額,不得將其計入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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