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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級會計實務知識點: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一、識別與客戶訂立的合同
(一)合同識別
企業與客戶之間的合同同時滿足下列五項條件的,企業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一是合同各方已批準該合同并承諾將履行各自義務;
二是該合同明確了合同各方與所轉讓商品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三是該合同有明確的與所轉讓商品相關的支付條款;
四是該合同具有商業實質,即履行該合同將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或金額;
五是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收回。
(二)合同合并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合并為一份合同進行處理:
1、該兩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業目的而訂立并構成“一攬子交易”,如一份合同在不考慮另一份合同對價的情況下將會發生虧損;
2、該兩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對價金額取決于其他合同的定價或履行情況,如一份合同如果發生違約,將會影響另一份合同的對價金額;
3、該兩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諾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諾的部分商品)構成單項履約義務。兩份或多份合同合并為一份合同進行會計處理的,仍然需要區分該一份合同中包含的各單項履約義務。
(三)合同變更:三種情形
1、合同變更部分作為單獨合同:合同變更增加了可明確區分的商品及合同價款,且新增合同價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單獨售價的。
2、合同變更作為原合同終止及新合同的訂立:合同變更不屬于合同變更的第1種情形,且在合同變更日已轉讓的商品與未轉讓的商品之間可明確區分的。
3、合同變更部分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合同變更不屬于合同變更的第1種情形,且在合同變更日已轉讓的商品與未轉讓的商品之間不可明確區分的。
二、識別合同中的單項履約義務
履約義務,是指合同中企業向客戶轉讓可明確區分商品的承諾。企業應當將下列向客戶轉讓商品的承諾作為單項履約義務:
(一)企業向客戶轉讓可明確區分商品的承諾
(二)一系列實質相同且轉讓模式相同的、可明確區分的商品
三、確定交易價格
交易價格,是指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預期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
(一)可變對價
1.可變對價最佳估計數的確定: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發生金額確定可變對價的最佳估計數。
2.計入交易價格的可變對價金額的限制,是指包含可變對價的交易價格,應當不超過在相關不確定性消除時,累計已確認的收入極可能不會發生重大轉回的金額。
其中,“極可能”發生的概率應遠高于“很可能”,但不要求達到“基本確定”。
(二)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資成分
當企業將商品的控制權轉移給客戶的時間與客戶實際付款的時間不一致時,如果各方以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的付款時間為客戶或企業就轉讓商品的交易提供了重大融資利益,則合同中即包含了重大融資成分。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資成分的,企業應當按照假定客戶在取得商品控制權時即以現金支付的應付金額(即現銷價格)確定交易價格。
(三)非現金對價
企業通常應當按照非現金對價在合同開始日的公允價值確定交易價格。
非現金對價公允價值不能合理估計的,應當參照其承諾向客戶轉讓商品的單獨售價間接確定交易價格。
(四)應付客戶對價
除為了自客戶取得其他可明確區分商品的款項外,應當將該應付對價沖減交易價格。
其中,為了自客戶取得其他可明確區分商品的,若對價超過自客戶取得其他可明確區分商品的,超過金額的部分也應該沖減交易價格。
四、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
分攤基礎:在合同開始日,按照各單項履約義務所承諾商品的單獨售價的相對比例,進行分攤。
若單獨售價無法直接觀察的,可以采用如下方法:
1、市場調整法:根據某商品或類似商品的市場售價,考慮企業自身的成本和毛利進行調整,確定的金額。
2、成本加成法:根據某商品的預計成本加上合理毛利之后確定的金額。
3、余值法:企業在商品近期售價波動幅度大or因未定價且未曾單獨銷售而使售價無法可靠確定時。
方法:企業根據合同交易價格減去合同中其他商品可觀察單獨售價后的余額,確定某商品單獨售價。
五、履行每一單項履約義務時確認收入
企業將商品的控制權轉移給客戶,首先要判斷是時點的轉移還是時段的轉移。
(一)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
1、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屬于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
(1)客戶在企業履約的同時即取得并消耗企業履約所帶來的經濟利益(即一邊履約一邊消耗)。
(2)客戶能夠控制企業履約過程中在建的商品。
(3)企業履約過程中所產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該企業在整個合同期內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
2、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的收入確認。對于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企業應當在該段時間內按照履約進度確認收入,但是,履約進度不能合理確定的除外。
企業應當考慮商品的性質,采用產出法或投入法確定恰當的履約進度,并且在確定履約進度時,應當扣除那些控制權尚未轉移給客戶的商品。企業按照履約進度確認收入時,通常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合同的交易價格總額乘以履約進度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的收入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收入。
(1)產出法。產出法是根據已轉移給客戶的商品對于客戶的價值確定履約進度,通
常可采用實際測量的完工進度、評估已實現的結果、已達到的里程碑、時間進度、已完工或交付的產品等產出指標確定履約進度。
(2)投入法。投入法是根據企業為履行履約義務的投入確定履約進度,通常可采用投入的材料數量、花費的人工工時或機器工時、發生的成本和時間進度等投入指標確定履約進度。當企業從事的工作或發生的投人是在整個履約期間內平均發生時,企業也可以按照直線法確認收入。
(二)在某一時點履行的履約義務
在判斷控制權是否轉移時,企業應當考慮下列五個跡象:
1.企業就該商品享有現時收款權利,即客戶就該商品負有現時付款義務。
2.企業已將該商品的法定所有權轉移給客戶,即客戶已擁有該商品的法定所有權。
3.企業已將該商品實物轉移給客戶,即客戶已占有該商品實物
4.企業已將該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客戶,即客戶已取得該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
5.客戶已接受該商品。
【課后練習·單選題】
企業應當按照( )確定可變對價的最佳估計數。
A.固定價格
B.公允價值
C.期望值或最可能發生金額
D.歷史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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