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綜合題(本類題共2小題,第1小題18分,第2小題15分,共33分,凡要求計算的項目,除特別說明外,均列出計算過程,計算結果出現小數的,均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38、甲公司為上市公司,以生產銷售玩具為主營業務,按照當年實現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 盈余公積。2014年3月,會計師事務所對甲公司2013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時,現場審 計入員關注到其2013年以下交易或事項的會計處理:
(1) 藍天公司是甲公司的控股股東。2013年,藍天公司與甲公司及其所在地縣級人民政 府達成三方協議,由藍天公司先支付給縣政府3000萬元,再由縣政府以政府補助的形式 支付給甲公司。
甲公司會計處理:甲公司將收到的縣政府撥付的3000萬元,作為政府補助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2) 10月20日,甲公司向丁公司銷售其生產的商品玩具,售價為1000萬元,成本為 800萬元,商品已發出,款項已收到。根據銷售合同約定,甲公司有權在未來一年內按照 當時的市場價格自丁公司回購同等數量、同等規格的玩具。截至12月31日,甲公司尚 未行使回購的權利。
甲公司會計處理:2013年,確認其他應付款1000萬元,同時將發出玩具的成本結轉至“發出商品”科目。
(3) 12月30日,甲公司與辛銀行簽訂債務重組協議。協議約定,如果甲公司于次年6月 30日前償還全部長期借款本金8000萬元,辛銀行將豁免甲公司2013年度利息400萬元 以及逾期罰息140萬元。該長期借款系甲公司2011年12月31日從辛銀行借入,期限為 2年,年利率為5%,每年年末支付利息,到期償還本金。根據內部資金籌措及還款計 劃,甲公司預計在2014年5月還清上述長期借款。
甲公司會計處理:2013年,確認債務重組收益400萬元,未計提140萬元逾期罰息。
(4) 12月31日,因合同違約被訴案件尚未判決,經咨詢法律顧問后,甲公司認為很可 能賠償的金額為800萬元。2014年2月5日,經法院判決,甲公司應支付賠償金500萬 元。當事人雙方均不再上訴。甲公司會計處理:2013年年末,確認預計負債和營業外支 出800萬元;法院判決后未調整2013年度財務報表。假定甲公司2013年度財務報表于 2014年3月31日對外報出。本題不考慮增值稅、所得稅及其他因素。
要求:
(1) 根據資料(1)判斷甲公司會計處理是否正確,并簡要說明判斷依據,如不正確做 出正確的會計處理。
(2) 根據資料(2)至(4),逐項判斷甲公司會計處理是否正確,并簡要說明判斷依據。 對于不正確的會計處理,編制相應的調整分錄(合并結轉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的分錄)。
39、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為了建造一幢廠房,于2011年12月1日從某銀行借人專門借款2000萬元(假定甲公司向該銀行的借款僅此一筆),借款期限為2年,年利率為6%,利息到期一次全部支付。該廠房采用出包方式建造,與承包方簽訂的工程合同的總造價為1800萬元。假定利息資本化金額按年計算。
(1) 2012年發生的與廠房建造有關的事項如下:
1月1日,廠房正式動工興建。當日用銀行存款向承包方支付工程進度款500萬元;
4月.1日,用銀行存款向承包方支付工程進度款400萬元;
7月1日,用銀行存款向承包方支付工程進度款400萬元;
12月31日,工程全部完工,可投人使用。甲公司還需要支付工程價款500萬元。
上述專門借款2012年取得的利息收入為40萬元(存人銀行)。
(2) 2013年發生的與所建造廠房和債務重組有關的事項如下:
1月31日,辦理廠房工程竣工決算,與承包方結算的工程總造價為1800萬元。同日工程交付手續辦理完畢,剩余工程款尚未支付。
11月10日,甲公司發生財務困難,預計無法按期償還于2011年12月1日借人的到期借款本金和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甲公司在借款逾期未還期間,仍然必須按照原利率支付利息,如果逾期期間超過2個月,銀行還將加收1%的罰息。
11月20日,銀行將其對甲公司的債權全部劃給資產管理公司。
12月1日,甲公司與資產管理公司達成債務重組協議,債務重組日為12月1日,與債務重組有關的資產、債權和債務的所有權劃轉及相關法律手續均于當日辦理完畢。有關債務重組及相關資料如下:
①資產管理公司首先豁免甲公司所有積欠的利息。
②甲公司用一臺生產設備抵償部分債務,該設備原價為1200萬元,累計折舊為400萬元,公允價值為1000萬元,抵債時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為170萬元。
③資產管理公司對甲公司的剩余債權實施債轉股,資產管理公司由此獲得甲公司普通股200萬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市價為4元。
(3) 2014年發生的與資產置換有關的事項如下:
12月1日,甲公司由于經營業績滑坡,為了實現產業轉型和產品結構調整,與資產管理公司控股的乙公司(該公司為房地產開發企業)達成資產置換協議。協議規定,甲公司將前述新建廠房和部分庫存商品與乙公司所開發的商品房進行置換。資產置換日為12月1日。與資產置換有關的資產、債權和債務的所有權劃轉及相關法律手續均于當日辦理完畢。其他有關資料如下:
①甲公司所換出庫存商品的賬面余額為400萬元,已為該庫存商品計提了 202萬元的跌價準備,公允價值為20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34萬元;甲公司換出的新建廠房的公允價值為2000萬元,應交營業稅稅額為100萬元。甲公司對新建廠房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預計使用年限為10年,預計凈殘值為80萬元。
②乙公司用于置換的商品房的賬面價值為2000萬元,公允價值為2234萬元。
(4) 其他資料:
①假定甲公司對換人的商品房立即出租形成投資性房地產,并采用成本模式進行后續計量。
②假定甲公司沒有乙公司另行支付增值稅。
③假定該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
要求:
(1) 確定與所建造廠房有關的借款利息停止資本化的時點,并計算確定為建造廠房應當予以資本化的利息金額。
(2) 編制甲公司在2012年12月31日與該專門借款利息有關的會計分錄。
(3) 計算甲公司在2013年12月1日(債務重組日)積欠資產管理公司的債務總額。
(4) 編制債務重組日甲公司與債務重組有關的會計分錄。
(5) 計算甲公司在2014年12月1日(資產置換日)新建廠房的累計折舊額和賬面價值。
(6) 計算確定甲公司從乙公司換人的商品房的入賬價值,并編制有關會計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