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網上評卷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會評[2009]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管理機構:
為做好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網上評卷工作,現將《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網上評卷工作規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中有何問題,請與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聯系。
二00九年五月十九日
附:
《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網上評卷工作規程(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下簡稱會計資格考試)網上評卷工作的管理,規范會計資格考試網上評卷行為,提高評卷質量,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會計資格考試網上評卷工作,由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統一組織,各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考試管理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第三條 考試管理機構應當成立網上評卷工作領導小組,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和網上評卷不同階段,相應設置試卷、答題卡保管組(崗)、掃描組(崗),評卷組(崗),復核組(崗),技術保障組(崗),異常處理組(崗),監督組(崗)等,并明確各自職責范圍。
第四條 試卷、答題卡的管理,應當嚴格執行《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試卷運送、交接、保管暫行規定》。
第五條 網上評卷(含答題卡掃描)開始前,應做好計算機網絡、掃描設備的安裝調試,網絡和終端查殺病毒以及答題卡袋整理清點、編號、拆封等工作。
網上評卷應使用局域網,并不得接入因特網或者其他網絡。
第六條 掃描、評卷人員應當經過網上評卷系統專業培訓,并經考核符合要求。
第七條 掃描時,每臺掃描設備掃描人員應當由2人或2人以上組成并進行操作。
掃描人員不得攜帶任何信息載體入掃描場所,不得擅自修改計算機內的有關信息及答題卡的內容。
監督人員對掃描全過程進行監督。掃描設備的維修應在監督人員的監督下進行。
第八條 掃描過程中,掃描人員如發現電腦顯示的考場人數與考場記錄不一致,應與相應座次表核對,檢查答題卡是否有粘連、漏讀等情況,如查找到這種情況的答題卡應登記后進行追加掃描;尚未查找到的答題卡應立即向考試管理機構負責人報告,進一步查明原因后處理。
第九條 因答題卡出現粘連、破損等情況,不能掃描的應進行登記由考試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后,指定專人進行手工復制或采取其他措施。
第十條 因答題卡定位點不清晰或不準而無法掃描的,除了進行登記外,對于客觀性試題答案,應由考試管理機構負責人指定專人進行手工復制,核對無誤后重新進行掃描;對于主觀性試題答案,應由考試管理機構負責人指定專人進行手工評卷。
第十一條 發現答題卡上準考證號、座位號、試卷類型、報考級別、報考科目未填涂或填涂有誤,掃描人員應進行登記,并與相應考場信息進行核對,在有據可查的情況下,相應修改或填涂后再進行掃描。
第十二條 掃描人員、評卷人員違規操作的,考試管理機構應及時予以糾正,并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開展網上評卷工作,應當利用網上評卷系統的監控管理功能,合理安排評卷人員,協調評卷工作進度,提高評卷工作質量。
第十四條 網上評卷過程中,發現雷同試卷等異常情況,應向網上評卷工作領導小組報告,發現舞弊行為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和《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違規違紀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答題卡掃描圖像及評卷數據應妥善保管,及時備份,不得隨意泄露。
第十六條 本規程由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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