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當年度4月、7月、10月預繳申報時,如果按照本公告第三條規定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下一個預繳申報期起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申報,一經調整,當年度內不再變更。”請問申報期限調整需要納稅人聯系主管稅務機關重新做稅種認定嗎?還是由稅務機關或者系統直接修改?一年度結束后納稅人需要調整申報方式的,是否直接告知主管稅務機關即可?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稅務機關具體核定。納稅人在4、7、10月申報時,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系統將提示按季預征,以后預征將主動調整為按季預征。年度結束后,如上一年度為小微企業,將繼續按季預征;如不是小微企業,原則上在小微企業擴大優惠力度期限內,不再調整納稅期限。
二、根據第四條“當年度此前期間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以后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請問:納稅人可以選擇退稅嗎?
根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的相關規定,當年度此前期間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而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以后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不足抵減的在匯算清繳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或者經納稅人同意后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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