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用A4紙打印)
2007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表
省市州: 報名點代碼: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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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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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序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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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照片處 (近期6個月內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 |||||
證件號(身份證、軍官證、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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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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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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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學專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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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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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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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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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職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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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聘任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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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單位 (或存檔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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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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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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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手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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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級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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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科目總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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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科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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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檔案號 |
(有滾動成績的考生必填,新報名考生不填) | ||||||||||
考生承諾 |
1、本人在報名表上提供的信息,及報名或審查時提供的學歷證書等相關證件真實有效。 2、本人已學習和熟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國家人事部3號令)。 3、本人近3年內沒有替考、手機作弊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沒有受到停考3年的處罰。 4、本人身體健康,能夠適應考試,保證在考試中嚴格遵守考場紀律,服從考試管理。 5、上述承諾,如有不實,后果自負。 考生本人簽字: | ||||||||||
單 位 意 見 |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審批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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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省直報名點代碼為:0911;各市州報名點代碼按各地要求填寫。
2、本人身份證復印件貼在本表背面。請認真閱讀本表背面的國家人事部3號令摘要。
3、本表所填信息必須與《資格考試報名信息卡》填涂的信息保持一致。
4、考試合格者本表存入本人檔案,注意妥善保管。
此處涂膠 照片 (1) 此處涂膠 照片 (2)
報名表背面式樣: 身份證復印件粘貼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令第3號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已經2004年10月20日人事部第29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張柏林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摘要)
第六條[一般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提出警告并責令改正;經警告仍不改正的,責令離開考場,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未按規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試卷規定以外位置書寫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標注信息的;
(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考場的;
(五)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的;
(六)以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接信息的;
(七)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卷,或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卷的;
(八)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上填寫不符合本人情況信息的;
(九)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及其他考試用紙張帶出考場的;
(十)在考場及禁止的范圍內,擾亂考場秩序,影響他人考試的;
(十一)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嚴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或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2年內不得再次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
(二)違反規定翻閱參考資料,或使用手機等規定以外工具的;
(三)互相交換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四)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五)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六)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該考試未結束前,出賣試卷答案的;
(七)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八)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五條[提供虛假證明材料行為]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參加考試,并取得相應證書的,由發證機關宣布證書無效,收回證書,并依照本規定第七條處理。對其中涉及職業準入資格的人員,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該項考試。
第十六條[替考行為]代替他人參加考試,是在校生的,通知所在學校按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其他人員,建議所在單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由考試機構向社會公布其相關信息、作弊行為等情況。
第十七條[擾亂治安行為]考試期間有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威脅、侮辱、誹謗、誣陷他人等行為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盜竊行為]對盜竊、損毀、傳播在保密期限內試題、答案、評分標準、應試人員答卷、考試成績及有關信息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件2:
2007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場設置及試卷預訂表
市州(公章)(市州人事考試機構預定試卷專用)
考試級別 |
報考總人數 |
考試科目 |
單科報考人數 |
試卷預訂情況 | ||||
30人考場 |
25人考場 |
10人考場 |
合計 | |||||
初級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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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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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實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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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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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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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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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濟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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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實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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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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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科報考人數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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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試卷送達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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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試卷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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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試卷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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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試卷單位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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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試卷人聯系電話 |
辦公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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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中級資格報考總人數為當年報考中級資格全科或單科的全部人數,等于中級資格報名信息卡總數。
負責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