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對象和立法目的
1.調整對象:(1)在市場競爭中,經營者之間不正當競爭關系;(2)監督檢查部門與市場競爭主體之間的競爭管理關系。
2.立法目的:(1)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直接目的);(2)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直接目的的必然延伸);(3)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種類
不正當競爭行為
種類 |
內容 |
假冒行為
|
(1)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
商業賄賂 行為 |
(1)即暗中給予對方交易人員或者其他對交易具有影響的人員以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以爭取交易機會的行 (2)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但是雙方都應如實入賬 |
虛假宣傳 |
不僅包括經營者進行的虛假宣傳行為,而且廣告的經營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 |
侵犯商業 |
|
低價傾銷 行為
|
下列情形之-的,不屬于低價傾銷行為: (3)季節性降價 |
不正當
|
(1)謊稱有獎銷售或者對所設獎項作虛假不實的表示 |
詆毀商譽行為 |
經營者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商譽的行為 |
【例10·多選題】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允許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的行為有( )。
A.銷售鮮活商品
B.季節性降價
C.處理有效期即將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積壓的商品
D.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E.因新品上市,為拓展市場,低價銷售商品
【答案】ABCD
【解析】本題考查低價傾銷的例外行為。下列情形之-的,不屬于低價傾銷行為:(1)銷售鮮活商品;(2)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3)季節性降價;(4)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