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配式建筑的評價規則
修訂中的《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的評價規則如下:
(一)關于評價指標體系
評價指標體系主要包括承重結構及構件、非承重結構及構件、裝修與設備管線三個部分,對此三部分進行打分和成績匯總作為評價依據。
(二)關于評價的最低標準
(1)各類型結構中預制構件的最低應用比率應符合下列規定:豎向承重構件主要采用混凝土材料時,豎向構件中預制構件的應用比率不應低于50%;豎向承重構件主要采用金屬材料、木材和非水泥基復合材料時,豎向構件應全部采用預制構件;水平構件中預制構件的應用比率不應低于60%。
(2)裝配式建筑的外圍護墻采用非砌筑類型墻體的比例不應低于80%,內隔墻采用非砌筑類型墻體的比例不應低于50%。
(3)裝配式建筑項目應實現全裝修。
(三)關于不同結構構件評價分值
承重結構及構件、非承重結構及構件、裝修與設備管線三個部分分值分別為60、20、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