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造價新政:《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第四章執業
第四章 執 業
第二十三條 造價工程在工作中,必須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和從業規范,誠信執業,主動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加強行業自律。
第二十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共同建立健全造價工程師執業誠信體系,制定相關規章制度或從業標準規范,并指導監督信用評價工作。
第二十五條 造價工程師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執業,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嚴禁“證書掛靠”。出租出借注冊證書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一級造價工程師的執業范圍包括建設項目全過程的工程造價管理與咨詢等,具體工作內容:
(一)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與審核,項目評價造價分析;
(二) 建設工程設計概算、施工預算編制和審核;
(三) 建設工程招標文件工程量和造價的編制與審核;
(四) 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結算價款、竣工決算價款的編制與管理;
(五) 建設工程審計、仲裁、訴訟、保險中的造價鑒定,工程造價糾紛調解;
(六) 建設工程計價依據、造價指標的編制與管理;
(七) 與工程造價管理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二級造價工程師主要協助一級造價工程師開展相關工作,可獨立開展以下具體工作:
(一) 建設工程工料分析、計劃、組織與成本管理,施工圖預算、設計概算編制;
(二) 建設工程量清單、投標限價、投標報價編制;
(三) 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結算價款和竣工決算價款的編制。
第二十八條 造價工程師應在本人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上簽章,并承擔相應責任。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應由一級造價工程師審核并加蓋執業印章。
對出具虛假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或者有重大工作過失的造價工程師,不再予以注冊,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九條 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更新專業知識,提高業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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