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券商高管資格監管辦法征求意見
日前,證監會就新的《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根據《辦法》,證監會可直接對問題券商高管“動手術”。
《辦法》規定,證券公司凈資本或其他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被中國證監會責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或其行為嚴重危及證券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限制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管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或暫停相關人員職務或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管人員。董事、監事、高管人員被暫停職務期間,不得離職,并應當提交檢查報告。
新《辦法》系對2004 年《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后出臺的,根據新《證券法》規定,《辦法》擴充了監管對象,將董事、監事、上市證券公司董事會秘書以及分支機構負責人納入監管范圍,并強調了對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監管。
分類監管理念在《辦法》中得到體現,其條文將監管對象劃分為董事、監事類,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合規負責人、上市證券公司董事會秘書類和分支機構負責人類,并分別設定了不同的任職資格條件。具體的任職資格條件也進行了調整,例如:董事長類人員的從業經歷要求由原規定從事證券工作 “3 年以上”改為“5 年以上”;總經理類人員的從業經歷要求由原規定“從事證券工作3 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5 年以上”改為“從事證券、金融、法律、會計工作5年以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