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對投資者的責任
第十三條 期貨從業人員在向投資者提供服務前,應當了解投資者的財務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并應謹慎、誠實、客觀地告知投資者期貨投資的特點以及在期貨投資中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不得向投資者做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等規定的承諾或保證。
第十四條 期貨從業人員在進行投資分析或者提出投資建議時,應當勤勉盡責、獨立客觀,投資分析及投資建議要有合理、充足的依據,要嚴格區分客觀事實與主觀判斷,并對重要事實予以明示。
第十五條 期貨從業人員應當如實向投資者申明其所具有的執業能力,不得向投資者提供虛假文件、材料。期貨從業人員應當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不得以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手段謀取個人或者相關方利益。
第十六條 期貨從業人員在向投資者提供服務時應當公平地對待投資者。
第十七條 期貨從業人員不得疏怠履行應承擔的義務:
(—)期貨從業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期貨業務規則規定或者與投資者約定的時間,辦理相關期貨業務;
(二)期貨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告知投資者有關期貨業務的情況,對投資者廠解交易情況等合理的要求,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盡快給予答復;
(三)期貨從業人員應當在投資者的合法授權范圍內從事期貨業務。
第十八條 期貨從業人員不得迎合投資者的不合理要求,不得為了投資者利益而損害國家利益、所在期貨經營機構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