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金募集和運作過程中,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當事人主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他們應當依法及時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一、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義務
提示:共10點內容,重點關注以下幾點
第三:開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個月結束之日起45日內,將更新的招募說明書登載在管理人網站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摘要登載在指定的報刊上,在公告的15日前,應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并就更新內容提供書面說明。
第四:基金擬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應向交易所提交上市交易公告書等上市申請材料。
第五: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封閉式基金的資產凈值和份額凈值。開放式基金在開始辦理申購或者贖回前,至少每周公告一次資產凈值和份額凈值,放開申購贖回后,應于每個開放日的次日披露基金份額凈值和份額累計凈值。
第六:在每年結束后90日內,在指定的報刊上披露年度報告摘要,在管理人網站上披露基金年度報告。上半年結束后的60日內。每季度結束的15日內。
第七:當發生對基金份額持人有權益或者基金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時,就在2日內編制并披露臨時報告。
第九: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至少提前30日公告大會的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
二、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義務
提示:共計6點內容,重點關注以下幾點
第一: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將基金合同,托管協議登載在托管人網站上。
第二:對基金管理人公開披露的信息進行復核。
第三:在基金年度報告中出具托管人報告,對報告期內托管人是否盡職盡責履行義務以及管理人是否遵規守約等情況作出聲明。
第四:當其發生涉及托管人及托管業務的重大事件時,托管人應當在事件發生之日起2日內編制并披露臨時公告書,并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備案。
第五: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提前30日內公告大會的召開時間、公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會議召開后,應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信息披露義務
作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他的信息披露義務主要體現在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相關的義務。當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持有人大會,而管理人和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時候,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此時,該類持有人應到少提前30日公告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定書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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