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3月17日中國證券業協會關于《證券從業人員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調整了證券從業考試報名條件和成績管理制度等,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4月16日前將意見反饋至協會郵箱:kaoshi2@sac.net.cn。那么《證券從業人員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具體講了些什么內容?對證券考生來說有什么影響?下面一起來劃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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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從業測試名稱變更,設兩大類測試科目
根據《證券從業人員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細則,測試分為從業人員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和高級管理人員水平評價測試兩類。從業人員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包括一般業務水平評價測試和專項業務水平評價測試。高級管理人員水平評價測試分為一般高級管理人員水平評價測試和專項高級管理人員水平評價測試。
一般業務水平評價測試考察擬任董事長、從事業務管理工作的其他董事和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是否熟練掌握證券業務專業知識,達到相應專業能力水平。專項業務水平評價測試在一般業務水平評價測試的基礎上,分別考察擬任證券投資顧問、證券分析師、保薦代表人等是否熟練掌握相關專業知識,達到相應專業能力水平,包括證券投資顧問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證券分析師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保薦代表人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等。
一般高級管理人員水平評價測試考察擬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高級管理人員對相關法律法規的熟悉程度。專項高級管理人員水平評價測試考察擬任合規負責人、資信評級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等對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等的熟悉程度。
二、證券考試報名條件調整,非從業者學歷調整為大專
報名參加一般業務水平評價測試的人員須年滿18周歲、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取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大專及以上學歷;或具有高中或相當于高中文化程度,且具有3年以上工作經歷;或是已被證券公司、投資咨詢公司等機構聘用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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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從業考試成績有效期縮短為1年
證券從業考試成績管理制度方面做了以下安排:
證券考試成績查詢時間:測試成績由協會在測試結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公布,報考人員可以通過協會網站或指定的其他方式查詢測試成績。
成績復核:考生對測試有異議的,應當在成績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協會提出,否則將不予受理。協會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向考生提供相關科目的作答情況和復核結論,不接受考生針對同一事項重復提出的異議申請。
成績合格分數:測試成績達到基本要求是指“參考科目試卷正確率達到60%以上”。一般業務水平評價測試成績達到基本要求,須一年內“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和“金融市場基礎知識”兩項基礎科目測試成績均達到基本要求。
成績有效期:測試成績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內有效。一般水平評價測試成績的有效期為自“證券市場基礎法律法規”和“金融市場基礎知識”兩項基礎科目中,最后一科達到基本要求之日起算。測試成績超過有效期的,不得作為登記時相應專業能力水平的參考。
值得注意的是,在成績有效期內登記為從業人員的,相關測試成績在執業期間持續有效;從業人員離職等注銷登記的,相關測試成績有效期為注銷登記之日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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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證券從業考試新老銜接給予5年過渡期
為做好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新老制度的銜接管理,給予了已通過考試的人員5年過渡期(以此成績登記為從業人員且正在執業的除外),為有意愿進入證券行業的老考生保留了一定的準備時間。同時,2015年改革前相關科目成績的銜接安排,按照《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測試制度改革科目成績銜接安排》認定。
五、證券考試細化違規行為,違規情形增至21種
根據近年來發現的考試違規情形及新特點,分類細化了違規責任,力求處理更加準確、合理。
具體來看,根據違規行為嚴重程度,將處理類別調整為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四類,并相應采取取消當場成績、取消當次全部測試成績、禁止一定期限內參加測試等處理措施。對特別嚴重的違規情形,給予取消當次全部成績且禁考5年。同時強調,上述違規信息將納入證券行業執業聲譽激勵約束機制。
同時明確測試違規情形從原來的17種增加至21種,新增被判定測試成績異常,且未按要求重新參加測試的情形為“輕微違規”;新增在測試過程中查閱有關紙質材料的情形為“一般違規”;新增故意損毀、破壞測試設備,以及考生在測試過程中由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的兩種情形為“嚴重違規”。
六、這些人可免考水平評價測試
2月18日,證監會發布《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的任職和執業行為作出具體規范。
《管理辦法》表示,擬任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高級管理人員的人員,可以參加行業協會組織的水平評價測試,作為證明其熟悉證券基金法律法規的參考。
更為引人關注的是,《管理辦法》還規定了部分滿足相應條件的人員可免試。
根據《管理辦法》,具備10年以上與其擬任職務相關的證券、基金、金融、法律、會計、信息技術等境內工作經歷,且從未被金融監管部門采取行政處罰或者行政監管措施,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還應當擔任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不少于5年,或者具有相當職位管理經歷;以及中國證監會和行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者,可不參加行業協會組織的水平評價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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