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交易特別處理分為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和其他特別處理。
(一)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
1.退市風險警示制度的定義及實行時間
2003年4月2日和4月3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分別發(fā)布了《關于對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加強風險警示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并從2003年5月8日起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制度。所謂退市風險警示制度,就是指由證券交易所對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股票交易實行“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
2.退市風險警示的處理措施
退市風險警示的處理措施包括:第一,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 “*ST”字樣,以區(qū)別于其他股票;第二,股票報價的日漲跌幅限制為5%。
3.受到退市風險警示的上市公司條件(考點)
上市公司出現(xiàn)以下情形之一的,證券交易所對其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1)最近2年連續(xù)虧損(以最近2年年度報告披露的當年經審計凈利潤為依據(jù));
(2)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虛假記載,公司主動改正或被中國證監(jiān)會責令改正,對以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追溯調整,導致最近2年連續(xù)虧損;
(3)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jiān)會責令改正,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2個月;
(4)在法定期限內未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公司股票已停牌2個月;
(5)處于股票恢復上市交易日至其恢復上市后首個年度報告披露日期間;
(6)在收購人披露上市公司要約收購情況報告至維持被收購公司上市地位的具體方案實施完畢之前,因要約收購導致被收購公司的股權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規(guī)定的上市條件,且收購人持股比例未超過被收購公司總股本90%;
(7)法院受理公司破產案件,可能依法宣告公司破產;
(8)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風險的情形。
4.上市公司相關公告內容
(二)其他特別處理
1.其他特別處理的處理措施
其他特別處理的處理措施包括:第一,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以區(qū)別于其他股票;第二,股票報價的日漲跌幅限制為5%。特別處理不是對上市公司的處罰,只是對上市公司目前狀況的一種揭示,是要提示投資者注意風險。
2.實行其他特別處理上市公司的條件(掌握)
上市公司出現(xiàn)以下情形之一的,證券交易所對其股票交易實行其他特別處理: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其股東權益為負;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3)上市公司因2年連續(xù)虧損而實行退市風險警示,以后虧損情形消除,于是按規(guī)定申請撤銷退市風險警示并獲準,但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主營業(yè)務未正常運營,或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為負值;
(4)由于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等導致公司主要經營設施被損毀,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嚴重影響且預計在3個月以內不能恢復正常;
(5)公司主要銀行賬號被凍結;
(6)公司董事會無法正常召開會議并形成董事會決議;
(7)中國證監(jiān)會根據(jù)相關制度的規(guī)定,要求證券交易所對公司的股票交易實行特別提示;
(8)中國證監(jiān)會或證券交易所認定為狀況異常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