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了《上海證券交易所權證管理暫行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也發布了《深圳證券交易所權證管理暫行辦法》。這些文件對我國權證產品的運行進行了規范。
(一)權證的發行上市
權證發行人應在權證發行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將權證發行結果報送證券交易所,并提交權證上市申請材料。
權證存續期滿前5個交易日,權證終止交易,但可以行權。
(二)權證的交易
單筆權證買賣申報數量不得超過100萬份,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01元人民幣。權證買入申報數量為100份的整數倍。
權證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按下列公式計算:
權證漲幅價格=權證前一日收盤價格+(標的證券當日漲幅價格-標的證券前一日收盤價)×125%×行權比例
權證跌幅價格=權證前一日收盤價格-(標的證券前一日收盤價-標的證券當日跌幅價格)×125%×行權比例
證券交易所在每日開盤前公布每只權證可流通數量以及持有權證數量達到或超過可流通數量5%的持有人名單。
禁止事項【5禁】
已上市交易的權證,合格機構可創設同種權證。
(三)權證的行權
當日行權申報指令,當日有效,當日可以撤銷。當日買進的權證,當日可以行權。當日行權取得的標的證券,當日不得賣出。
采用現金結算方式行權且權證在行權期滿時為價內權證的,發行人在權證期滿后的3個工作日內向未行權的權證持有人自動支付現金差價。
采用證券給付結算方式行權且權證在行權期滿時為價內權證的,代為辦理權證行權的證券經紀商應在權證期滿前的5個交易日提醒未行權的權證持有****證即將期滿,或按事先約定代為行權。
權證行權時,標的股票過戶費為股票過戶面額的0.05%。
五、可轉換債券轉股
可轉換債券是指其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時期內按一定比例或價格將之轉換成一定數量的另一種證券的證券。
⑴可轉債“債轉股”通過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證交所設置“債轉股”申報代碼和簡稱。申報方向為賣出,價格為100元,單位為手,1手為1000元面額。
⑵可轉債“債轉股”需要規定一個轉換期。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在發行結束6個月后,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而具體轉股期限應由發行人根據可轉債的存續期及公司財務情況確定。在轉換期中,可轉債的交易照常進行。
⑶可轉債持有人可將本人證券賬戶內的可轉債全部或部分申請轉為發行公司的股票。
⑷可轉債的買賣申報優先于轉股申報,即“債轉股”的有效申報數量以當日交易過戶后其證券賬戶內的可轉債持有數為限。
⑸可轉債轉換成發行公司股票的股份數(股)的計算公式為:
可轉債轉換股份數(股)=(轉債手數×1000)/當次初始轉股價格
例如:某投資者當日申報“債轉股”100手,當次轉股初始價格為每股10元。那么,該投資者可轉換成發行公司股票的股份數為:轉債手數×1000÷初始轉股價格=100×1000÷10=10000(股)
⑹即日買進的可轉債當日可申請轉股。
⑺當可轉債出現贖回、回售等情況時,按公司發行可轉債時約定的有關條款辦理。
精選試題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