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我國債券回購交易的清算與交收
買斷式回購與質押式回購的主要區別在于標的債券的所有權歸屬不同。
一、質押式回購的清算與交收
(一)證券交易所質押式回購的清算與交收
2006.2.6中國結算公司《債券登記、托管與結算業務實施細則》考試大-中國教育考試門戶網站(www.Examda。com)
該實施細則重點完善了質押式債券回購制度,改革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建立了債券回購質押庫存制度,進一步明確了回購業務中的質押法律關系。
二是按證券賬戶核算標準券,改變了以往按證券公司席位進行回購交易的做法。
三是建立了債券余額查詢系統,使投資者更好地保護自身權益免受侵害,并抑制個別券商挪用客戶債券從事回購融資的行為,為監管機構加強對券商違規行為的監管提供了有力的技術支持。
《債券登記、托管與結算業務實施細則》“新老劃斷”
2006.5.8債券現券業務和證交所新推出的新代碼質押式國債回購品種執行該實施細則。來源:www.examda.com
對證交所原掛牌代碼的質押式國債回購品種,各結算參與人以其2006.1.25收市后的未到期融資回購規模為上限,在1月25日至5月5日期間,可以按現行回購業務規則在到期日滾動續做,對超過上限的部分中國結算公司做欠庫扣款處理。
1、初始清算交收。
2、到期清算交收。
到期購回金額=購回價格×成交金額÷100
購回價格=100+成交年收益率×100×回購天數÷360{來源:考{試大}
3、質押券管理。在回購交易存續期間,融資方需在質押庫中存放足額的債券作為質押。
4、違約處理。違約金=質押券欠庫量等額金額×違約天數
5、標準券折算率和融資額度計算。
標準券折算率是指一單位債券的面值折算成債券回購業務標準券代表的金額的比率。
⑴標準券折算率的計算和公布。
①對已在證交所上市的、可用以進行回購交易的國債、企業債和其他債券,由中國結算公司在每星期三收市后根據“公式一”,計算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債券品種(該星期新上市的債券除外)在下一個有交易安排的星期(有交易安排的星期是指該星期至少有1個交易日未休市,以下簡稱“適用星期”)分別適用的標準券折算率。
②對新上市債券,按照“公式二”計算。
國債:計算參考價×93%÷100
企業債及其他債券:計算參考價×90%÷100
計算參考價——發行價格;未載明發行價格,為面值。
⑵融資額度的計算。
① 某客戶持有上交所上市96國債(6)現券1萬手。該國債當日收盤價為121.85元,當月的標準券折算率為1:1.27。該客戶最多可回購融入的資金是多少(不考慮交易費用)?
因為回購可融入資金的額度取決于客戶持有的標準券庫存數量,而與其持有現券當時的市值無關。所以,
該客戶回購可融入資金量=1 000×1.27(萬元)
注意與持有數量及當月的標準券折算率有關,而與當日收盤價無關。
② 某證券公司持有一種國債,面值500萬元,當時標準券折算率為1:1.27.當日該公司有現金余額4000萬元。買入股票50萬股,均價為每股20元;申購新股600萬股,價格每股6元。問:為保證當日資金清算和交收,該公司需要回購融入多少資金?庫存國債是否足夠?(不考慮各項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