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證券法》規定,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實行實時監控。按照法律的這一要求,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在相關的交易規則中,進一步明確了對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的責任。
對情節嚴重的異常交易行為,證券交易所可以視情況采取下列措施:(1)口頭或書面警示。
(2)約見談話。
(3)要求相關投資者提交書面承諾。(4)限制相關證券賬戶交易。
(5)報請中國證監會凍結相關證券賬戶或資金賬戶。(6)上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如果相關人對第(4)項措施有異議的,可以向證券交易所提出復核申請。復核期間不停止相關措施的執行。
例3—9(2012年3月考題·單選題)
根據現行制度規定,對情節嚴重的異常交易行為,我國證券交易所不可以采取的措施是( )。
A.口頭警示
B.書面警示
C.約見談話
D.予以罰款
【參考答案】D
【解析】對情節嚴重的異常交易行為,證券交易所可以視情況采取下列措施:口頭或書面警示;約見談話;要求相關投資者提交書面承諾;限制相關證券賬戶交易;報請中國證監會凍結相關證券賬戶或資金賬戶;上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限制證券賬戶交易的措施包括:限制買入指定證券或全部交易品種(但允許賣出);限制賣出指定證券或全部交易品種(但允許買入);限制買入和賣出指定證券或全部交易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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