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債券
(一)金融債券定義: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依照法定程序、用于特定用途、發行并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二)我國的金融債券
始于北洋政府時期——新中國1982年開始發金融債券——1985年工行、農行發行金融債券——1988年非銀行金融機構——1993年中國投資銀行首次海外發行金融債券——1994年政策性銀行成立95年以后集中政策性銀行發行金融債券、開發新品種——2002年國債回購——2003年中央銀行票據——2004年商業銀行次級債券——2004年3月1日三家證券公司發行證券公司債券——2004年10月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債券
二、公司債券
(一)公司債券的定義:公司以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二)公司債券種類:
信用公司債(無擔保證券)
不動產抵押公司債(房屋、土地)
保證公司債(第三方作為擔保)
收益公司債
可轉公司債
附新股認購權公司債
短期融資券
信用公司債:不以資產而是以信譽作為抵押的債券。也稱無擔保債券
不動產抵押公司債:以不動產的契約為抵押而發行的債券。用于抵押的不動產價值很大時,可以用作多次抵押,從而產生抵押順序;
保證公司債:由第三者對發行的債券提供還本付息擔保。一般由政府、金融機構或信譽良好的企業,也常見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擔保
收益公司債:公司債券的利息只有在公司盈利時才支付;若利息不能足額支付,未付利息可以累加;公司只有在利息付清后,公司股東才能分紅
可轉換公司債:發行人依照法定程序(股東大會和董事會通過)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條件轉換成為股份的公司債券。需要約定的條件是規定轉換期限和轉換價格。發行可轉換公司債有利于債券人分享公司未來的增長利益。
附新股認購權公司債:發行的債券附新發行股票的優先認購權。附加條件未購買價格、認購比例以及認購期限(認股權與債券之間可以分離)
短期融資券:由金融企業發行的期限在一年以下,美國一般少于270天
三、我國的企業債券
(一)萌芽階段
1984-1986企業債券萌芽期
(二)發展期
1987-1992年起業債券發行第一個高潮
1987年我國出臺《企業管理暫行條例》規范企業債券發行;
(三)整頓期
1993年8月,國務院頒發了《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規定企業進行的有償籌集資金的活動需要采取公開發行企業債券的形式,符合一定條件,按規定進行審批,并按照審批用途使用資金。
(四)再度發展期
1996年以后,特點:1、主體上突破2、募集資金用途3、發行方式上4、期限結構5、投資者結構6、利率確定上
2005年《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和《短期融資券承銷規程》、《短期融資券信息披露規程》兩個配套文件允許銀行間短期債券市場向機構投資者發行短期融資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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