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券上市:是指已公開發行的證券經過證券交易所批準在交易所內公開掛牌買賣,又稱交易上市。
我國《證券法》及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并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
(1)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市場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②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5 000萬元;來源:www.examda.com
③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l0%以上;
④公司在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于上述規定的上市條件,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2)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市場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股票已公開發行;
②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3 000萬元;
③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l0%以上;
④公司股東人數不少于200人;
⑤公司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⑥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3)公司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公司債券的期限為l年以上;
②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于人民幣5 000萬元;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③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2.上市股票交易的特別處理
公司上市的資格并不是永久的,當不能滿足證券上市條件時,證券監管部門或證券交易所將對該股票做出實行特別處理、退市風險警示、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的決定。
特別處理分為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簡稱“退市風險警示”)和其他特別處理。退市風險警示的處理措施包括: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以區別于其他股票;股票價格的日漲跌幅限制為5%。其他特別處理的處理措施包括: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以區別于其他股票;股票價格的日漲跌幅限制為5%。
·退市風險警示
·其他特別處理
3.暫停股票上市交易
(1)我國《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①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②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③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④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⑤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4.終止股票上市交易
(1)我國《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①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②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③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在其后1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④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⑤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①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②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③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④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⑤公司最近兩年連續虧損。公司有前條第①項、第④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后果嚴重的,或者有前條第②項、第③項、第⑤項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五)證券交易所的運作系統
上海證券交易所的運作系統包括集中競價交易系統、大宗交易系統、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臺。深圳證券交易所的運作系統包括集中競價交易系統、綜合協議交易平臺。
1.集中競價交易系統。
包括交易系統、結算系統、信息系統和監察系統四個部分。
2.大宗交易系統。
大宗交易是指一筆數額較大的證券交易,通常在機構投資者之間進行。大宗交易是在交易所正常交易日收盤后的限定時間進行,有漲跌幅限制證券的大宗交易須在當日漲跌幅價格限制范圍內,無漲跌幅限制證券的大宗交易須在前收盤價的上下30%或當日競價時間內已成交的最高和最低成交價格之間,由買賣雙方采用議價協商方式確定成交價,并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后成交。大宗交易的成交價格不作為該證券當日的收盤價,也不納入指數計算,不計入當日行情,成交量在收盤后計入該證券的成交總量。
3.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臺
固定收益平臺所交易的固定收益證券包括國債、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中的公司債券。
固定收益平臺設立交易商制度。一級交易商是指經上海證券交易所核準在平臺交易中持續提供雙邊報價及對詢價提供成交報價的交易商。
平臺交易采用報價交易和詢價交易兩種方式。報價交易中交易商可以以匿名或實名方式申報;詢價交易中交易商必須以實名方式申報。
4.綜合協議交易平臺
符合法律法規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的證券大宗交易以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收益權份額等證券的協議交易,可以通過綜合協議交易平臺進行,具體包括:權益類證券大宗交易,包括A股、B股、基金等;債券大宗交易,包括國債、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和債券質押式回購等;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收益權份額協議交易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