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證券中介機構
本章考試大綱:
掌握證券公司的定義;了解我國證券公司的發展歷程;掌握我國證券公司設立條件以及對注冊資本的要求;掌握證券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的形式、條件和監管要求;熟悉證券公司監管制度的演變。
掌握證券公司主要業務的種類、業務內容及相關管理規定。考試大-中國教育考試門戶網站(www.Examda。com)
掌握證券公司治理結構的主要內容;掌握證券公司內部控制的目標、原則,熟悉證券公司各項業務內部控制的主要內容;熟悉證券公司合規管理的概念、基本制度及合規總監的任職條件、職責、履職保障。掌握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有關凈資本及其計算、風險控制指標標準和監管措施的規定。
熟悉證券服務機構的類別;熟悉對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管理;熟悉對注冊會計師執業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管理;熟悉對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的管理;熟悉對資信評級機構從事證券業務的管理;熟悉對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業務的管理;熟悉證券服務機構的法律責任和市場準入。
證券中介機構包括證券經營機構和證券服務機構兩類。
第一節 證券公司概述
證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證券法》設立的經營證券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國,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
證券公司是證券市場重要的中介機構,在證券市場的運作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一方面,證券公司是證券市場投融資服務的提供者,為證券發行人和投資者提供專業化的中介服務;另一方面,證券公司也是證券市場重要的機構投資者。
一、我國證券公司的發展歷程
l984年,工商銀行上海信托投資公司代理發行公司股票;l986年,沈陽信托投資公司和工商銀行上海信托投資公司率先開始辦理柜臺交易業務;1987年,我國第一家專業性證券公司——深圳特區證券公司成立;1988年,國債柜臺交易正式啟動。1990年12月l9日和l991年7月3日,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先后正式營業,各證券經營機構的業務開始轉入集中交易市場。l991年8月,中國證券業協會成立,當年末,機構類會員達到170家。
1998年年底,我國《證券法》出臺。
隨著市場的持續低迷和結構性的調整,資本市場發展出現問題。
2004年,出臺“國九條”。
2005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綜合治理工作方案》,綜合治理后的具體成果表現在:第一,有效化解了歷史遺留風險。第二,平穩處置了一批高風險公司。第三,集中改革完善了一批基礎性制度,第四,進一步健全了法規體系和監管機制,第五,積極推進了證券公司的業務創新。
2006年1月1日新修訂的《證券法》實施,進一步完善了證券市場設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