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息披露制度的意義
(1)有利于約束證券發行人的行為,促使其改善經營管理。
(2)有利于證券市場發行價格與交易價格的合理形成。
(3)有利于維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4)有利于進行證券監督,提高證券市場效率。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則
(1)真實原則。真實原則是指公開的信息必須具有客觀性、一致性和規范性,不得作虛假陳述。
(2)準確原則。準確原則是指公司公開的信息必須準確無誤,不得以模糊不清的語言使公眾對其公布的信息產生誤解,不得有誤導性陳述。準確性原則不是強調已公開信息與信息所反映的客觀事實之間的一致性,而是強調信息發布者與信息接受者之間對同一信息、以及各個信息接受者之間對同一信息在理解上的一致性。
(3)完整原則。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有質與量兩方面的規定性。首先,應充分公開的信息,在性質上必須是重大信息。其次,應充分公開的信息,在數量上必須達到一定的標準,以足以使投資者在通常情況下能夠據此作出適當的投資判斷。
(4)及時原則。及時原則是指公司必須在合理的時間內盡可能迅速地公開其應公開的信息,不得延遲。
3.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框架
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內容
(1)招股說明書與上市公告書。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發行人編制招股說明書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2)定期報告。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
上市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披露年度報告。
上市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披露半年度報告。
上市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第3個月、第9個月結束后的1個月內編制完成季度報告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3)臨時報告。
5.深交所有關創業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規定
(1)創業板臨時報告的實時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間或下午3:30后通過指定網站披露臨時報告。在下列緊急情況下,公司可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相關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臨時停牌,并在上午開市前或者市場交易期間通過指定網站披露臨時報告:①公共媒體中傳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經對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需要進行澄清的;②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異常波動,需要進行說明的;③公司及其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有關信息難以保密或者已經泄露的;④中國證監會或者深圳證券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
(2)創業板上市公司及時進行信息披露重大事件的規定。創業板上市公司在下述事項發生后應及時進行信息披露:①董事會、監事會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②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無論是否附加條件或者期限);③公司(含任一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或者理應知悉重大事件發生時。
對上市公司發生了正處于籌劃階段的重大事件,該事件雖然董事會及監事會尚未作出決議,或尚未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但該事件出現難以保密或者已經泄露,或市場出現有關該事件的傳聞,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種交易已發生異常波動等情況,這些情況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公司也應當就相關籌劃情況和既有事實及時披露。
(3)創業板上市公司后續信息披露的要求。
6.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四)對證券經營機構的監管
1.證券經營機構準入監管
2.對證券公司業務的核準
3.對證券公司的日常監管
五、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
(一)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2005年6月30日設立。保護基金的主要用途是證券公司被撤銷、關閉和破產或被中國證監會實施行政接管、托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
1.來源
(1)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后,交易經手費的20%納入基金。
(2)所有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證券公司,按其營業收入的0.5%~5%繳納基金,經營管理和運作水平較差、風險較高的證券公司,應當按較高比例繳納基金;各證券公司的具體繳納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據證券公司風險狀況確定后,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并按年進行調整;證券公司繳納的基金在其營業成本中列支。
(3)發行股票、可轉債等證券時,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收入。
(4)依法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和從證券公司破產清算中受償收入。
(5)國內外機構、組織及個人的捐贈。
(6)其他合法收入。
2.保護基金的使用。
(二)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
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保護基金公司”)于2005年8月30日注冊成立。保護基金公司是負責保護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國有獨資公司。
1.設立的意義
2.職責
(1)籌集、管理和運作基金。
(2)監測證券公司風險,參與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
(3)證券公司被撤銷、關閉和破產或被中國證監會實施行政接管、托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
(4)組織、參與被撤銷、關閉或破產證券公司的清算工作。
(5)管理和處分受償資產,維護基金權益。
(6)發現證券公司經營管理中出現可能危及投資者利益和證券市場安全的重大風險時,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監管、處置建議;對證券公司運營中存在的風險隱患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糾正機制。
(7)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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